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第10章 宋朝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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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第10章 宋朝法律

第10章 宋朝法律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制内容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 2、慎法与重典相结合 3、义利并举,重视民商立法 二、立法活动 1、《宋刑统》的刻印颁行 2、编敕与条法事类 3、编例 (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 (2)断例:断例是经皇帝批准汇编的审断案件的成例; (3)指挥:中央机关下达的指示命令 4、特别法规,主要包括《窝藏重法》、《盗贼重法》、《妻孥编管法》等。 三、法制内容 (一)刑事规范 1、重典惩治盗贼 2、创立折杖之法 3、沿用野蛮酷刑:刺配、凌迟 4、编管和安置 (二)民事规范 1、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取得时效是10年,土地私有首次成为主流;动产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对于阑遗物、宿藏物、漂流物,多沿用唐律。 2、契约 (1)买卖契约,包括动产契约与不动产契约,其中不动产契约要具备四个要素才能成立,即先问亲邻、缴纳契税、过割赋役、原主离业。 (2)典卖契约,《宋刑统·户婚律》专设《典卖指当论竞物业》一门,对典卖契约进行了专门的规范,主要规定一物不得两典,契约为凭,法定赎回期限、价金交付期限、典权归属等内容。 三、法制内容 3、继承 (1)一般原则 (2)户绝财产继承 “立继”与 “命继” (3)死商财产继承 (三)商事规范 1、基本政策。 通商惠工,保护商人利益,促进商业发展。具体措施包括: 1.禁止各级官吏借采购官需物品,勒索商人。宋代建立政权后,颁布敕令,严禁留难、勒索商人。当时形成一种“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公之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规定了交易活动的中介人——牙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为了市场交易秩序的健康发展,宋律严格规范交易中介人的管理,其时将牙人的行为规则刻写在木牌上,发给每个牙人,并对充当牙人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以此防止牙人与官吏、店户等相勾结,骗取商客货物。 3.禁止把守道路、口岸、关卡的官吏以履行公务为名,阻滞商旅,盘剥商人。 三、法制内容 4.严格按照法律对商人征税,对非法增加商税的官员严加惩处,决不姑息。 5.根据经济情况和当地自然灾害情况,经常给予商人临时的特定税收减免。 2、专卖立法。 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宋朝扩大了禁榷专卖范围,涉及盐、茶、酒、矾、香、铁、煤等多种商品,并制定有相应法规严加管制。其中盐的经销分为“官鬻”与“通商”两种形式。前者即官营运销,由市易务专营榷卖。后者系商贩运销,由商人向京师榷货务或指定地区折博务交纳现钱或实物,换取领盐钞引;在产盐地凭盐钞批发食盐后,到规定地区进行贩卖。茶及其他商品的经销大致相同。 3、货币金融法规。 宋朝货币仍以金属铸币为主,包括铜钱与铁钱两种,并依据其不同的流通区域,将全国划分为铜钱区和铁钱区,严禁其流出境外。货币的铸造由官府统一掌管,严禁民间私自铸钱。《宋刑统·杂律·私铸钱》明确规定:“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同条所附《刑部格敕》又加重规定:凡私自铸钱或谋划造意、带头组织者,一律处以绞刑,并先决杖一百;从犯或容留犯人者加役流,各先决杖六十;铸钱地邻保配徒一年,里坊村正各决杖六十。此后,两宋政权又陆续颁行一些严禁私自铸钱或毁钱的法律规定。(《宋史·食货志·钱币》) 三、法制内容 真宗年间,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南宋高宗时期,还曾印制关子和会子。 4、市舶条法(对外贸易立法)。 北宋初年,在广州、杭州、明州(今宁波)等地设立了专门的外贸管理机关市舶司。外国商船靠岸后,先由市舶司检查。香药、宝货等禁榷物品一律征购,以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多余部分由榷货务加价出售。其余物品抽取1/10税钱,方可上岸销售。商人出海贸易,须向官府申报,领取文券后方可出行。 5、财政管理立法。 (1)重视会计财政管理工作,在中央设有三司专掌财政,与分掌行政的中书省和分掌军政的枢密院对称二府三司。它们互不统领,分别直接隶属于皇帝,故三司号称“计省”、“计相”。其中盐铁使掌工商漕运,度支使掌财政支出,户部使掌赋税收入。三司下属的都磨勘司、专勾司等为审计机关。南宋改专勾司为审计司,这是我国最早以审计命名的机构。 (2)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太祖曾令各州,每年所收民租、管榷课税、度支经费,除留州用外,全送京师。太宗时则派遣“监当使臣”前往地方监督税收,以达到“利归公上而外权始削”的目的。 (3)严格中央与地方财政的预、决算会计制度,各级部门定期编定决算的账簿,如“月帐”、“季帐”等。自真宗朝编制《景德会计录》之后, 三、法制内容 此后几乎各代皇朝都编纂《会计录》,数量之多实属有史以来之罕见。这些《会计录》对会计簿账的编造、格式、记录、报送、审覆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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