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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 西周末年,犬戎等西北诸游牧民族纷纷东进,对周统治中心地区的威胁日益严重。周国土日蹙。幽王被犬戎所杀后,周王室已难在关中地区立足,即位的平王于是在晋、郑等诸侯的帮助下,于公元前770年东迁国都于洛邑(今河南洛阳以东)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史称东周。以公元前476年为界,东周又分为春秋、战国两个阶段。春秋以鲁国史书《春秋》所述及的起止年代大体相应,故名;战国则起于列国争雄而止于秦帝统一。 从平王东迁到诸侯争霸 东迁后周王室力量削弱,使其号令难再为诸侯所遵从,天子逐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 周王室的衰微,为诸侯大国提供了争夺政治主导权的机会。春秋时期,一些大国通过兼并战争先后取得了所谓的“霸主”地位。当时这些诸侯有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楚庄王等,史称“春秋五霸”。其中以齐桓公和晋文公最为著名,他们以“尊王攘夷”为号召,联合中原诸侯与北方的犬戎和南方的楚国进行了常年的战争,客观上保护了中原先进的文明。晋楚争霸,更几乎贯穿了整个春秋时代。到春秋末年,吴王夫差、越王勾践先后强盛一时,有些史书也将其与齐桓公、晋文公等并列为春秋时的霸主。 战国形势 春秋初诸侯尚有一百四十余国,经过长年的争霸与兼并战争,至战国初年,仅剩下十几个国家。大国有齐、楚、燕、韩、赵、魏、秦,即所谓的“战国七雄”。其中韩、赵、魏三国时由春秋时的晋国分裂而成,所以也称之为“三晋”。这些大国为了争夺土地和人口,在几百年的时间内相互战争不断,“战国”之名便正是由此而来。 进入战国以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旧有的政治与经济制度已愈来愈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诸侯国间兼并战争的日益惨烈,使得各国纷纷寻求富国强兵之路,先后开展起变法运动。其中以秦国商鞅进行的变法最为彻底,成果也最为显著,原来相对落后的秦国,正因此而迅速变得强大起来。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 铁质工具应用,牛耕出现,开垦荒地,兴修水利,私有土地数量增加,奴隶怠工或逃亡。齐“相地而衰征”;晋“作爰田”;鲁“初税亩”;楚“量入修赋”;郑“作丘赋”。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县令、郡守非世袭,由国君选拔,不享有封邑而领俸禄,军政大权由国君掌握。 (三)礼制的衰落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 郑国: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 法”,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邢。” 晋国: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赵盾制常法;范宣子制刑书; 公布范宣子刑书。 楚国:楚文王作仆区法;楚庄王作茆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叔向: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孔子: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首倡革新的管仲 铸刑书的子产 作“竹刑”传授法律知识的邓析 既守礼又重法的叔向 管仲是奴隶主贵族中最早主张改革的人物; 子产代表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 叔向代表贵族中的守旧势力; 邓析则代表非贵族出身的新兴地主阶级。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 各国的变法与立法活动 立法指导思想 李悝的《法经》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一、各国的变法与立法活动 (一)各国的变法 魏国:李悝新政 (1)尽地力之教(2)善平籴(3)制定《法经》 楚国:吴起变法 (1)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2)明法审令,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官吏。 秦国:商鞅变法 (二)立法活动 二、立法指导思想 (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三)行刑,重其轻者。 三、李悝的《法经》 主要内容:《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阶级本质: 一、锋芒主要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者 二、维护君主制度 三、维护封建等级制 历史意义: 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商鞅变法和秦国法制 公元前359年,打击奴隶主旧贵族势力。 (1)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公元前350年,废除奴隶制土地制度。 (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 秦国法制:(1)改法为律(2)根据具体情况颁布单行法令 结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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