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国法制史幻灯片之二2007年9月
第三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奴隶制法律的兴盛 一、“明德慎罚”法制指导思想的确立 从天命神权向“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思想的过渡 “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践巨人迹而生周。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以德配天(敬天和德政)、 明德慎罚、刑兹无赦。 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 《史记?周本纪》 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 姜原为帝喾元妃。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以为不祥,弃之隘巷,马牛过者皆辟不践;徙置之林中,適会山林多人,迁之;而弃渠中冰上,飞鸟以其翼覆荐之。姜原以为神,遂收养长之。初欲弃之,因名曰弃。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 二、礼刑并用法律体系的形成 (一)、周公制礼 1、周公制礼的背景 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秩序 2、周礼的内容 古人有“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的说法。周礼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周礼·春官》分为:吉礼(祭祀)、嘉礼(婚礼)、宾礼、军礼、凶礼。《礼记·王制》分为:冠礼、婚礼、丧礼、祭礼、乡饮酒礼、相见礼。 3、周礼的基本原则:尊尊,尊尊君为首;亲亲父为首。 4、周礼是西周的重要法律渊源。 礼和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时期两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1、礼和刑的功能不同。 2、礼与刑适用的对象不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二)、“作修刑辟”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即有刑书九篇。 《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了“九刑”的罪名: “毁则为贼,掩贼为藏(赃),窃贿为盗,盗器为奸”。对于这类犯罪,“有常无赦。” 吕侯作刑 1、吕侯作刑的目的 王道衰微,“诸侯有不睦者”,为了缓和社会危机,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刑罚。 2、《吕刑》的主要内容 叙述了制定《吕刑》的起因和经过;规定了以五刑和赎刑制度为核心的刑罚体系;再次强调了德刑关系及对司法人员的办案要求。 《尚书?吕刑》节选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核实)孚(诚实),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第二节: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 一、刑罚体系 西周的五刑:墨、劓、宫、刖、大辟。在西周时期的铭文《格伯簋》、《鬲从盨》、《朕匜铭》等。 死刑和肉刑、赎刑、劳役刑(圜土)、拘役刑(嘉石之制) 死刑有磬、磔、轘、踣等。 2、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之法(幼弱、老旄、蠢愚)、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同罪异罚制度。 《吕刑》篇记述的西周赎刑 墨辟疑赦,罚百锾;劓辟疑赦,罚二百锾;剕辟疑赦,罚五百锾;宫辟疑赦,罚六百锾;大辟疑赦,罚千锾. 圜土之制 属于劳役刑的性质,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劳役的刑罚。适用的对象是未达到五刑标准相对较轻的罪犯。 《周礼?秋官?司圜》记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嘉石之制 《周礼·大司寇》:“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二、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1、三赦之法: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 蠢愚。 2、三宥之法: 壹宥曰不识,再宥 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3、疑罪从轻惟赦的原则。“附从轻,赦从重”,即适用刑罚尽量从轻,对于过失误犯等重罪赦宥时尽可能放宽。 4、同罪异罚的原则。“八辟丽邦法”(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尚书·康诰》篇对于故意和过 失、惯犯和偶犯的处罚原则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第三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内容 1、西周时期的所有权制度 西周时期的土地王有制,周天子有土地分封赏赐权、夺爵削地权、贡赋征收权 西周中期以后,土地王有制遭到破坏,《卫盉铭》、 《格伯簋》、 《曶鼎铭》等青铜器都记录了西周中期以后土地关系的变化。 2、西周时期的契约 傅和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 “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别,又作莂。 质和剂是关于商品买卖的契约 “质、剂谓券书,有人争市事者,则以质剂听之”,类似于后世的市券。 西周设立司约、士师等人员,负责管理契约事务和处理诉讼纠纷。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1、西周时期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履行六礼的结婚程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