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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 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一一公元前770年) 西周的统治者确立了一整套系统而完善的宗法制度。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的大宗,奉祀周族的始祖,是同姓贵族的最高旅长,又是天下政治上的共主。周王的诸子和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诸侯在其封国内称为国君,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国君对天下是小宗,在兵本国则是大宗。诸侯的诸子和兄第大多被分封为卿或大夫,其职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对诸侯是小宗,在其本家则是大宗。卿大夫以下是士,其大宗小宗的关系,依此类推。在宗法制中,世袭的嫡长子称宗子,地位最尊。通过层层分封,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大宗小宗的宗法关系,同是又是政治隶属关系。对于异姓有功的贵族,分封为诸侯,通过联姻,也纳入宗法体系。于是,在全体贵族内部,形成以周天子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等级森严的政治体制。“亲”“尊”合一’,“亲亲”“尊尊”的原则成为宗法制的精神支柱,从而成为周礼的根本原则。 二、周公制礼 礼,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的一个课题,在整个中国文化史上,也极其引人瞩目。因此,可以说,不了解礼,便无从理解中国法制史。 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人们将祭祀的仪式统称为礼。西周初年,相传“周公制礼”,即周朝统治者在夏、商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为原则,制订了一整套西周的典章制度.统称为“周礼”。西周的“礼”,已绝非仅指祭祀的仪式,它包括了宗法、分封制,国家活动的准则以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仪节。也就是说,大而至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活动准则,小而至于人们的婚丧嫁娶行为仪节,都在周礼中作了具体的规定。 周礼具有法的性质,它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而且涉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立法以及司法的基本原则。周礼又不仅仅局限于法,它还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而这些思想原则的核心则是“亲亲”“尊尊”之义。 三、吕侯制刑 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一部《吕刑》。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可以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 《吕刑》首先论述了刑的起源,认为肉刑始于苗民,但苗民滥用刑罚残杀无辜,使刑罚成为肆虐杀人的手段。《吕刑》则通篇反复强调一个“中”字,要求用刑应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力求不轻不重,要做到“轻重诸罚有权”,同时反复强调崇德,司法必须慎重,从选择司法官到司法的各环节都必须十分慎重,并指出应防止和惩治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此外,还具体规定了疑罪可以以锾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四、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礼的作用主要在于贯彻“亲亲”、“尊尊”原则,确认和维护贵族内部权力和财富再分配的等级地位,不容僭越。同时也用于防止被统治阶级犯上作乱。礼主要是以教化的方式来预防犯罪,即所谓“礼禁于将然”;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手段,即“惩恶于巳然”。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违礼一般要受舆论的谴责。或者说,礼主要是借助伦理的力量使人就范,但是如被断为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必须惩之以刑——出礼则入刑,就是指这类违礼的行为而言。 从礼和刑的作用上可以看出,礼是刑制订和执行的指导原则,但礼要借助别的强制力贯彻推行,用刑正是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护礼,刑是礼的必要补充,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礼与刑在适用上有所不同,这就是所谓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忙于劳功,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必要的物质条件,因而礼不是为他们而设。但礼所体现的精神原则.加“亲亲”、“尊尊”之义,对庶人同样有约束作用,庶人如果严重触犯“亲亲”、“尊尊”之大义,无疑必须处以重刑。“刑不上大夫”说的是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在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上可以享有一些优待,比如他们一般不处以残损肢体的肉刑;必须处死者在郊外执行等等。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他们都属贵族内部,不同程度上总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也不宜让他们终身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这些礼遇决不等于大夫以上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 法 西周的刑法充分体现了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 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 体现了刑法的主要原则 (一)刑法的主要原则 1、因地因时制宜。西周开国首先夺取商王朝的京都,接着平定商纣后人勾结商贵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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