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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七章 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义法制的完备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七章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义法制的完备(581年---904年) 一.隋朝封建法制概况 1.开皇律 “用法意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 “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时行决” 违背“秋冬行刑”的传统制度 2.大业律 恢复酷刑,实行籍没之法 “观于炀帝之先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二.唐朝封建立法体系 1.礼法结合的指导思想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约法省刑,务在宽简 (3)依律慎刑,用法划一 2.唐律典的编撰与修订 (1)五十三条新格 (2)武德律 (3)贞观律 (4)永徽律疏 (5)开元律疏 (6)唐六典 “官领其属,事归于职” 理典(职)\教典(职) \礼典(职) \政典(职) \刑典(职)\事典(职) (7)大中刑律统类(宣宗) 3.法律形式 “律以正刑定罪, 令以设范立制, 格以禁违止邪, 式以轨物程式”. 三.唐律疏议 1.十二篇介绍 总则:名例律 分则:卫禁律 职制律 户婚律 厩库律 擅兴律 贼盗律 斗讼律 诈伪律 杂律 捕亡律 断狱律 2.名例律 (1)五刑 笞\ 5等 杖\ 5等 徒\ 5等 流\ 3等 死\ 2等 (2)十恶 威胁损害皇权及封建国家的犯罪: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 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行为:不道 破坏威胁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特权法 八议 请 减 赎 官当 免官 4.刑罚适用的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 (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6)化外人处罚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3.卫禁律至断狱律的主要内容 (1)重惩”三谋”重犯 本人重惩.贼盗律规定,不分首从皆斩刑.谋反之人即使”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以率人,亦皆斩.” 亲属缘坐. “反逆者,其父\子(年16岁以上)皆绞,叔伯父\兄弟之子,不论分家与否,流3000里.15岁以下之子,母\妻\妾\祖\孙\兄弟\姊妹\部曲没官为奴……” 为”常赦所不原”,不在八议论赎之列,更不适用”同居相隐”原则,同时还规定了知情者的法律责任. 2.从严整肃吏治 (1)官吏的管理 A.官吏选拔 选官方式:科举,门荫和流外 科举类别:贡举,制举 考试科目:秀才,明经,明法,明算,明书和进士等. B.官吏铨选 身,言,书,判 C.官吏考课 考功司掌管考核.考核标准:德\慎\公\勤 (2)惩处官吏违法犯罪行为 惩罚官吏渎职犯罪:贡举非其人罪等; 惩治官吏贪污犯罪:六赃(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惩处官吏违制行为:上任不如期;树碑立传;私离职守等. 3.着重维护封建夫权和父权 (1)赋予尊长在家庭中绝对的权力. 崔氏女许配两家案 华州柳生与崔氏女两情相悦,私定终身.崔氏之母因兄长固请,又将女许配兄子王某.崔女不悦.王氏心疼女儿,想成全女儿.乃命婢女轻红到柳生寄居的寺庙,找到柳生,说“夫人想成全你们,叫你在两天之内备齐聘礼,赶快结婚.”柳生马上备好“数千财礼”,五天以后就在旅舍迎娶崔氏并轻红.后来,王氏死,舅家讼于官.官府判决:王家先下财礼,婚约在先;崔女应当归于王氏子.王氏子因特别喜欢表妹,也就不计较她先嫁柳生之事. ------常沂(唐):灵鬼志 (2)确认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家长主婚权表现在: 报婚书\ 有私约\ 受聘财 李甲谨立放妻书(敦煌藏) ……凡为夫妻之因,前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点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 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婚姻解除:离(出妻和和离)和断离(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义绝) (3)严格维护封建伦常关系和嫡庶之别 四.唐律特点及历史地位 特点 1. “一准乎礼” 2. “得古今之平” 3.“范围甚详,节目甚简” 历史地位:中华法系的代表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台院,殿院和察院) 2.诉讼制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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