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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八章 宋辽金元封建社会后期专制主义法制的多元化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八章 宋辽金元封建社会后期专制主义法制的多元化 (960年——1368年) 第一节 宋朝统一的封建法制的重建 “秦皇汉武,唐宗宋祖” “北宋时期,中国仿佛进入现代,物质文化蓬勃发展.货币之流通,较前普及.火药之发明,火焰器之使用,航海用之指南针,天文时钟,鼓风炉,水利纺织机,船只之使用不漏水舱壁等,都始于宋代出现. ……赵匡胤打破传统中国作风,以务实的态度从事各项政治经济改革;神宗时王安石提倡新法,企图以现代管理金融管制方式管理国事,其目的无非都是想借由经济力量支援国防军备,以应付来自辽和西夏的威胁.但当时社会发展尚未达到足以支持这项改革实验成功的程度,新法未能成功施行,宋朝成为中国历史上最软弱的一个朝代.”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宋:大胆的实验 “中国文化之演进造极于宋世” ——陈寅恪:邓广铭宋史职官志考证序 一.高度中央集权与利义并重的法制原则 君弱臣强”---- “杯酒释兵权”----- “偃武修文”-------”“文治政府” (宋代士大夫最受君王恩宠和礼遇,造就一批能臣贤士:范仲淹,欧阳修,司马光,王安石,朱熹等等文化巨匠)------ “君臣同治”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小人情伪,在君子岂不知之,若以大度兼容,则万事兼济”-------吕蒙正(宋) 二.立法活动 1.宋刑统 2.编敕活动 “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3.编例活动(断例和事例) 4.条法事类 三.宋刑事法制 两宋刑事政策在唐律基础上多有损益,主要变化有: (一)刑罚制度 1.折仗法 笞杖刑一律换成臀杖,分别杖7-20下,杖后释放; 徒刑换成脊杖,分别杖13—20下,杖后释放; 流刑换成脊杖,分别杖17-20下,杖后就地配役1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20,就地配役3年。 “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刺配刑 3.陵迟刑(凌迟刑) “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吟之声未息”。 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二)刑罚打击的主要对象 1.严惩贪墨 宋初不仅在刑罚上从重论处,而且限制请、减、当、赎等法的适用。一般不以赦降原件减。对有赃贪劣迹者禁止重入仕途。 2、重惩强盗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 仁宗年间,统治者出于京畿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后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加重。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称为《重法地法》。 神宗年间,颁布《盗贼重法》。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从重处罚。规定:“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资以赏告人,妻子编制千里”,“若复杀官吏,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四.宋民事法制 1.契约制度 红契制和税契制 (1)买卖契约 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不动产买卖) (2)典卖契约 2.财产继承制度 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度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到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资产继承的办法。 《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 五.经济立法 1.专卖法 2.财政管理法规 (1)条法司 (2)三司: 户部司(户口、赋税、榷酒), 度支司(财政收支、粮食漕运), 盐铁司(工商收入、兵器制造) (3)审计院 (4)会计录 六.宋行政法制 1.官吏选拔 2.官吏差遣 3.官吏监察考课 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2.鞫谳分司 3.翻异别勘 4.务限法 5.《洗冤集录》 第二节辽金元多民族封建法制的融合(1271—1368年) 从成吉思汗率领蒙古骑兵东征北讨,到忽必烈征服南宋,建立元朝,蒙古军队几乎战无不胜,功无不克.但是如何经营这个雄跨欧亚的大帝国,忽必烈及其继承者仍是以马上得天下的精神治理这个国家,重武功而轻文治,以至于制度无法上轨道,改革也无法落实.90年后,这个中国历史上空前的大帝国被明朝取代. 一.元立法概况 1.大札撒 2.至元新格 3.大元通制 4.风宪宏纲 5.元典章 二.法律的特点 1.确认各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2.维护落后的生产方式,保留蒙古习俗. 3.赋予僧侣法律特权. * * 3/8 3/8 1/4 只有归宗女 4/5 1/5 有在室并归宗女 3/4 1/4 只有在室女 没官 女得 继子 户绝之家 2/3 1/3 无在室归宗出嫁女 1/3 1/3 1/3 只有出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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