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近代法制的实际形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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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近代法制的实际形成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近代法制的实际形成 (1912年—1928年) 一.立法特色 1.频繁进行制宪活动; 2.大量援用清末法律; 3.基本形成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二.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 2.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历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1)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 (2)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三.暂行新刑律 (一)产生:1912年3月 是在原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内容上,仅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1.取消暂行章程,将有关帝制与皇室特权等与民国国体相违背的条款一并删除.如”侵犯皇帝”全章12条. 2.适应民国以后的变化作部分文字\词语的改动,如”帝国”改为”中华民国”;”臣民”改为”人民”等. (二)修订 1、1912年8月修订,颁布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 2、1914年又颁布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对《暂行新刑律》作了部分修订,以适应袁世凯的复辟帝制的政治需要。 《补充条例》的主要特点是:补充某些犯罪条款,加重量刑幅度;恢复原已明令删除的封建性条款,如恢复《暂行章程》规定的“正当防卫于尊亲属不适用”/“无夫奸”也应处刑等条款。 3、1915年2月,以《暂行新刑律》为基础,完成刑法修正案,共55章,432条,将《补充条例》的内容正式纳入刑法草案正文。但未及公布,袁世凯下台。 1919年,段祺瑞再度修订刑法草案,次年草成《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对原刑法草案进行较大的调整,但最终也未公布。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 检察厅设在审判厅官署内。 平政院。 2.诉讼审判制度 实行三级终审制,并在形式上标榜所谓的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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