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十一章 清朝封建法制近代化的开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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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十一章 清朝封建法制近代化的开始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十一章 清朝封建法制近代化的开始(1840年—1911年) 一.”预备立宪” 1.预备立宪的社会历史背景 (1)革命运动的压力 (2)君主立宪派的呼吁 (3)西方国家的要求 2.预备立宪活动 (1)设立考察政治馆 1905年10月成立.1907年8月更名宪政编查馆. (2).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1905年12月—1906年7月) (3)发布预备立宪上谕(1906年9月)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1908年公布”预备立宪”计划(1908—1916为预备立宪期,,1917年开始行宪.) (4)官制改革 1906年9月,中央和地方官制改革.(见第248页.) (5)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 1908年颁布.中国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共两章23条. 内容: 意义: 1.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客观上对解放思想有积极意义. 2.虽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毕竟同旧有的传统封建法典不同,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法律之外,全面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3.结构比较完整,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 (6)谘议局\资政院(咨询机构) 1.1908年在各省设谘议局. 谘议局章程 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性质. 2.1910年设立资政院 资政院章程 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国家议会. (7)十九信条(1911年) 1911年11月颁布. 采用责任内阁制. 二.修律活动 (一)”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指导思想 “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必威体育精装版之学说”,且”务期中外通行”. “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二)修订法律馆 1902年设立,沈家本\伍庭芳为修律大臣. 修律三阶段: (1)删修旧律旧例,改革刑罚制度. (2)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3)配合一系列新法典的制定,逐步改革旧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沈家本:(1840-1913) 清末著名法学家。 沈家本:(1840-1913) 清末著名法学家。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归安(今浙江吴兴)人。光绪九年(1883)考取进士,留任刑部。后历任直隶司主稿、奉天司正主稿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提调、知府、刑部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侍郎、管理京师法律学堂事务大臣、资政院副总裁、袁世凯内阁司法大臣等职。由于长期主管司法工作,对中国历代法典和刑狱档案较为了解,明晰中国法律的发展变化和得失所在。 他接受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影响,并成为当时中国积极引进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光绪二十八年,他和伍廷芳受命主持修订法律,总领修订法律馆。在担任修订法律馆大臣时,先后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法院编制法》等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法规。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主要有: (1)他强调治国必以法,极力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认为法随时变,要汇通中外,而且法要统一、平等,反对刑有等级,主张执法公平。 (2)提出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他深深懂得,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因此,他建议设立律博士教习法律,使国家的各级官吏和全体人民皆能知法。同时积极筹办法律学堂,培育新一代法律人才。 (3)他赞扬西方的司法独立制度,认为这是”宪政之始基“。为此,他考古今中外先例,制定《法院编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法官的审判活动。 (4) 明确提出法是”辅教之不足“的一种手段。立法、司法离不开道德教化,只有注重道德教化,作到情法两尽,法律才能发挥它的社会作用。主张对刑法”改重为轻“,奏请废掉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5)主张变法,认为当时清政府已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无法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要达到民富国强,必须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对法律进行修改。 (6) 他在《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确认了资产阶级的罪行法定原则,还规定了审判公开、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诉讼制度。沈家本的修律工作和法律主张,为改变固有封建法制和引进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和原则作出了贡献。 伍廷芳(1842-1922)中国近代改革法制的代表人物之一。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1874年自费留学英国林肯法学院,期满后回香港担任律师,后受聘为香港法官兼立法局议员。1882年入李鸿章幕府。1896年清政府任命其为驻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1902年回国,先后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辛亥革命后,宣布赞成共和,与陈其美等发起组织共和统一会。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任司法总长。1916年任段祺瑞内阁外交总长。1917年,参加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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