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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共计179页)

(四)预备立宪 “规制未备、民智未开” 。 1、官制改革 2、资政院、咨议局 3、宪法性文件 1908年8月公布《钦定宪法大纲》。 1911年11月3日公布《十九信条》。 第十二章 民国法制 一、概述 1912——1949年。其中,1912.1——1912.3,南京临时政府时期;1912——1927,北洋军阀政府时期;1928——194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中国共产党革命。 日本侵华战争。 国共内战。 二、孙中山的法制思想 1、建国三阶段论 军政、训政、宪政 2、五权宪法 政权和治权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 三、法律渊源 六法全书 判例。北洋政府大理院。 解释例。1946年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 曹锟时期,贿选国会、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训政时期约法》 南京政府,“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五、民法 立法院正副院长:胡汉民、林森。 起草委员会:史尚宽等。 顾问:王宠惠,宝道(法国专家)等。 1929年立法院通过民法总则编、债编、物权编,1930年通过亲属、继承两编。 五编制,共1225条。 民商合一体制。社会本位原则。 六、其他 (一)刑法 1912年《暂行新刑律》,对《大清刑律》删改而成。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新刑法。 (二)行政法、诉讼法等。 七、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普通法院 司法兼理法院 特别法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1932年《法院组织法》,三级三审制。 (三)领事裁判权的废除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法制 一、概述 1927——1937年,苏区。 1937——1945年,边区。 1946——1949年,解放区。 二、有关政权建设的法律文件 1、苏区的政权建设法律文件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2、各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法律文件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抗日,团结(“三三制”),民主。 3、解放区的政权建设法律文件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三、土地立法及政策 1、苏区的土地立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没收地主、富农等的土地。 “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分配没收来的土地。 “左”倾错误。 2、边区的土地立法 保护土地所有权和“减租减息”。 3、解放区的土地立法 “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1947年10月,《中国土地法大纲》。 对于“平分一切土地”原则的修正。 四、刑事立法及政策 刑事立法及政策主要集中在镇压反革命活动方面。 1、苏区的肃反法规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2、抗日根据地的立法及政策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3、解放区——创设“管制”刑。 五、婚姻立法 1、苏区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制。 2、抗日根据地 继承苏区婚姻法的精神,并利用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一些内容。 3、解放区,不再制订新的婚姻法。 2、婚姻家庭 (1)赘婿 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 (2)收继婚 “弟收兄嫂”、“子收庶母” 。 五、刑事法 以“七”为尾数,十一等杖刑。 刺字刑,“诸窃盗初犯,刺右臂,谓已得财者;再犯刺左臂,三犯刺项”。 鞭刑。 “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六、财产法 损害赔偿 “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如“诸以他物伤人,致成废疾者,杖七十七,仍追中统钞一十锭付被伤人充养济之资”。 烧埋银,“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 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 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行中书省,路、府、州、县,掌印正官达鲁花赤; 2、诉讼审判制度 “干名犯义” 第十章 明朝法律制度 一、历史概况 年代,1368——1644年。 废丞相制。 六部尚书与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卿合称“九卿”。 内阁制。 “一条鞭法”。 二、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 2、法贵简、严。 3、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三、法律渊源 1、《大明律》 2、《大明令》 3、大诰与榜文 《尚书·大诰》,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4、条例 “律者,常经也;条例,一时之权宜也” 弘治十三年(1500年),《问刑条例》,二百九十七条。 5、会典 是按朝廷六部官制的结构编纂的,以各类行政典章制度为主的法律汇编。仿照《唐六典》、《元典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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