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分论 民法第四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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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分论 民法第四编

(3)丁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乙是从合法占有人乙处善意、有偿取得该牛,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第三十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 第一节 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包括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第三十一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尽管管理行为需要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由于该意思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同时也不要求必须表示出来,因而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为事实行为。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有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补偿因管理而遭受的相应损失的权利。但与不当得利之债不同的是,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不仅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无因管理效力的内容包括: 一、管理人的义务 (一)适当管理义务 (二)通知义务 (三)报告、计算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并不违反社会常识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 1.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案例分析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 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司考)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 (3)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4)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 参考答案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张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张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该认定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使用范围”条款 《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这就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所谓“使用范围”条款的规定。这类限制主要包括: 1.期间范围。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2.使用地区范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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