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及处理要点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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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及处理要点解读

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分析与 法律法规要点辩析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 龚和艳 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谢谢! * * 案例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理解及适用 案情简介:李某,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安徽省某县某镇某村人,2000年5月被浙江省某研究所聘任为临时工作人员,担任门卫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各类社会保险。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曾向单位提出过参加社会保险,但单位答复因其本人年龄太大,且浙江省尚未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故未能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2009年3月22日凌晨3时,一小偷翻墙进入研究所大楼(研究所最近刚购入一批新的设备及零件),李某听到声响后起床去追,因当时天黑且院内有一处道路不平,不慎摔倒,造成左腿股骨头严重骨折。单位送李某去医院治疗,支付了医疗费用,待病情稳定后,提出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并支付了相当于10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李某提出自己受伤系工作原因,应当视作工伤,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后续更换股骨头所需的所有费用。在遭到单位拒绝后,李某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以其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受理。李某遂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亦未予受理。之后,李某向研究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以发生伤亡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研究所承担其后续医疗费用,支付所有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作何理解?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也一律终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一概排除在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之外?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该如何界定? 评析:(一)作为一种法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不一致。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行丧失,是否意味着劳动法律关系在瞬间实现突变?如作这样的理解,对于劳动者来说极不公平。(二)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权利义务带有延续性,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劳动者可以据此享受相关社会保险的条件,将其作为劳动关系的法定终止条件,虽然增加了行政部门的可操作性,但是却有悖于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三)年龄不应成为认定劳动者资格的唯一条件,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要根据身份等其他因素综合确定。(四)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仲裁机构在是否受理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争议发生时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结合申请仲裁时效作出判断。 案例二:劳动者的本单位工作年限该如何计算? ——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理解与适用 案情简介:申请人陈某,女,1962年出生,1983年参加工作,1988年调入原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系国有企业),1995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1年至2003年该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的浙江省某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2月20日经原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同意,公司实施劳动关系转换方案,计提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265万余元。2003年7月陈某与改制后的公司重新签订为期3年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又续签一次为期3年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09年6月30日止。该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通知陈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陈某提出自己工龄超过21年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未予同意。2009年6月30日公司向陈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改制时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支付给陈某经济补偿金50440元,该补偿金由改制前国有企业工作年限20年部分38800(1940元/年*20年)元和改制后工作年限6年部分11640(1940元/年*6年)元组成。陈某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行为,故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争议焦点:国有企业改制前劳动者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是否可以合并计算为改制后用人单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评析:是否计算将直接影响到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这一可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否成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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