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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中量大〔2017〕9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
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重要途径。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是提高培养质量
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为全校研
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
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
检查工作,组织管理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研究和实验。各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
学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工作。公共课教学由公共课
开课学院负责实施。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研究生课程须满足对研究
生培养目标的达程度,反映学科发展前沿,内容相对稳定。硕士生课程既要考虑
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更要注意与本科生课程的区别,内容要有足够的深度。专
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要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
第二章 课程安排
第三条 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
划制订开设课程计划,协助学院布置教学任务。
第四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程安排。课
程安排要求确定上课时间、任课教师和课程容量等信息,上课地点由研究生院统
一安排。每学年集中两次安排研究生课程,分别在每学期结束前一月内安排下一
学期的研究生课程。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网上编制全校研究生课程表,并于每学期结束前在网
上公布下学期课程安排结果。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
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三章 课程开设及取消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须定期修订。各学院要根据研究生培
养目标和要求,认真修订培养方案、梳理课程体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
后,经校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议通
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凡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课程属研究生课程。凡未列入研究
生培养方案的课程,不属于研究生课程,所修课程不计学分。硕士研究生选修本
科课程不可计学分。
第八条 新增的研究生课程须与已开设课程内容不重复。
第九条 计划新增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须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课
程开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课程设计。学院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新增课
程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新增课程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
院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新开课程方可列入研究生课程目
录。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选修课程要达到一定人数才能开课。原则上校级公共
课程选课人数在10 人以上(含10 人),学科选课人数在5 人以上(含5 人)的
课程方可开课。连续三年累计选课人数达不到开课要求或任课教师连续二年不开
的课程,该课程在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应予以取消。若须重开,则按新增课程
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
的讲师及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个别课程经学院同意也可由具有5 年以上本
科教学经验的非博士学位讲师担任。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课程教
学大纲。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在开课前将教学大纲、教
学日历交学院(学科或专业领域)审批后,由(学科或专业领域)交研究生院备
案。凡列入课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课或更改上课时间或
地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上课教师、时间和地点的,应提前2 天填写《中国计
量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院审批,
获得批准后由任课教师通知上课学生调课更换的时间和地点。每学期每门课程的
调课次数累计不超过3 次。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学院和研究生院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
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课程教学环节有违规者应按 《中国计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
理办法》认定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生为本,教学内容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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