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心境障碍诊断标准在中国应用与修改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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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10心境障碍诊断标准在中国应用与修改建议

ICD-10心境障碍诊断标准在中国应用与修改建议   【关键词】 心境障碍;诊断标准;ICD-10;应用; 修改   中图分类号:R749.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09)006-0407-04   doi:10.3969/j.issn.1000-6729.2009.06.009      1 概述      影响中国(未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诊断分类系统主要有3个,分别是中国的CCMD-3、美国的DSM-IV及WHO的ICD-10(V)。本文统计了《中华精神科杂志》2003-2007年发表的有关心境障碍的论文中所使用的分类诊断系统(见表1)。      虽然在心境障碍方面,中国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使用频率最低的诊断分类系统是ICD-10(V),但是由于CCMD-3有两个重要的分类原则:(1)在排列次序服从等级诊断和ICD-10(V)分类原则;(2)CCMD-3的分类主要向ICD-10(V)靠拢。所以,CCMD-3在心境障碍的诊断分类上与ICD-10(V)有很大的相似性。实际上,ICD-10(V)间接的对中国专业??   员及相关活动的影响程度很深,范围很广。      2ICD-10(V)与CCMD-3的比较与分析      CCMD-3在心境障碍的诊断分类上与ICD-10(V)有很大的相似性。与另一影响中国较大的诊断标准DSM-IV比较,ICD-10(V)与CCMD-3的相似点是:(1)ICD-10(V)未正式使用双相I型和II型的概念,未对双相II型进行明确的定义;CCMD-3也没有双相I型和II型的概念。(2)ICD-10(V)与CCMD-3都有持续性心境障碍的分类。(3)ICD-10(V)与CCMD-3都强调了“躁狂发作”及“重度抑郁发作”中是否有精神病性症状的分类。ICD-10(V)与CCMD-3的不同是:(1)ICD-10(V)将“复发性躁狂症”列入“双相情感障碍”,但CCMD-3未将其列入“双相情感障碍”,列入“躁狂发作”诊断之下,保留了“复发性躁狂症”的概念。(2)ICD-10(V)将抑郁发作分为“轻”、“中”、“重”3个等级,而CCMD-3仅分“轻”“重”2个等级。(3)“复发性抑郁障碍”在两个诊断分类系统中的诊断等级不一样。ICD-10(V)将“复发性抑郁障碍(F33)”列入第2位编码的诊断,与“抑郁发作(F32)”并列;而CCMD-3中“复发性抑郁障碍”为第3位编码的诊断,归入“抑郁发作”(第2位编码诊断)之下。(4)ICD-10(V)中第8号编码用作“其他精神障碍”归类,而第9号编码用于“待分类”,而CCMD-3将两者统归于第9号编码“其他或待分类”。      3ICD-10(V)诊断标准结构与内容上的问题及今后修订的建议      分以下10个方面来进行说明, ICD-10(V)的修改建议见表2。   3.1 关于轻躁狂的病期标准   ICD-10(V)将轻躁狂的病期标准定为4天以上,我们认为该标准过于严格。Angst等[1]研究发现大多数轻躁狂发作病期为1~3天。轻躁狂持续1~3天组与持续4~5天组相比,除了后者在过去1年中经历轻躁狂的总时间较前者长之外,其家族史、起病年龄、自杀意念、合并症、抑郁期的诊断及治疗情况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目前国际上已有较多涉及轻躁狂的研究将病期标准减少至2天。国内沈其杰等[2]也认为轻躁狂的病期标准可以适当缩短。根据研究资料,我们建议至少增加相应的说明,以反映必威体育精装版研究结果。   3.2 关于双相I型和II型的概念   由于CCMD-3未使用双相I型及双相II型概念,故在实际临床工作中较少使用该概念,相关研究也不多。国内张岿等[3]研究后认为DSM-IV将双相障碍分为双相I型和双相II型是较为客观的,临床上也是可行的。   ICD-10(V)也未正式使用双相I型和II型的概念,未对双相II型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际上发表的涉及双相障碍的研究论文使用双相I型和II型的概念有增多的趋势,因此我们认为ICD-10(V)在今后修订中应有相关说明及明确定义。   3.3 “复发性躁狂症”的归属问题   ICD-10(V)将“复发性躁狂症”纳入“双相情感障碍(F31)”,而首次躁狂发作归属于“躁狂发作(F30)”。如果仅仅发作1次的(轻)躁狂不能归属于双相情感障碍,而患者在第2次(轻)躁狂发作却又归属于双相障碍,在逻辑上有一定矛盾。   CCMD-3保留了“复发性躁狂症”的概念,未将其列入“双相障碍”。这一观点得到了大多数的中国学者的支持。徐文炜等[4]在对单相躁狂进行了8-10年的随访研究后,认为复发性躁狂症作为单相情感障碍的一个临床亚性型与双相情感障碍的躁狂相在发病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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