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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五 企业破产法
一、教案头
单元名称:企业破产法 学时:4 项目 企业破产法 学习型工作任务 了解企业破产法相关知识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技能目标 态度目标 1、企业破产的概念、破产的主体及破产过程的相关机关。
2、企业破产中的重整与和解程序。
3、企业破产的界限,破产财产、债权的核定及破产清算。 1、掌握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相关法律制度。
2、能够应用破产法的基本原理解释企业破产中的法律问题。 1、培养学生对企业破产的理解,以及破产过程中相关的法律责任。
2、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释和解决实际破产中的法律问题。 能力训练任务
及案例 掌握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重点:破产主体、破产过程的相关机关、破产中的重整与和解程序。
难点:破产的界限、破产财产、债权的核定及破产清算。 教学方法、手段 采用多媒体教学方法,将图片、文字相结合进行讲解。 教学组织形式 利用多媒体图片、案例的方式让学生初步认识会计法要求。 教学条件 课件、动画、黑板、教科书 作业 备注
二、教学内容
(一)概述
本章较为全面的阐述了企业破产的界限、破产程序、破产实现等制度,其中重点解决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维护问题。
(二)预备知识
公司法、企业法相关知识。
(三)任务实施
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将多媒体图片、案例相结合,学生对会计法认识。鼓励学生主动思考,勇于思考,采用学生与教师互动的方式,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通过布置课后作业,进一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
(四)教学内容
1、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2、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3、破产管理人。
4、债务人财产。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6、债权申报。
7、债权人会议。
8、重整与和解。
9、破产清算。
(五)检查评价
教学过程进行到最后,组织学生分组进行案例讨论,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运用。最后由老师对各小组的案例分析结果进行审核以检查学生学习效果和老师的授课成果。
标题一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务人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破产的程序使全体债务人获得公平受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指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延缓清偿债务,避免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企业破产法仅指对企业法人破产清算的法律。
广义的企业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企业法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和解与重整方面的法律规范。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法均指广义而言。
标题二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解释: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连续不能偿还;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三)破产申请的形式
书面形式。
三、破产受理
(一)受理期限
债权人提出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法院在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其他情况,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法院受理后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已开始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
标题三 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解释: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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