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卫监机构职能深化整合和素质培训工作几点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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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卫监机构职能深化整合和素质培训工作几点思考

关于基层卫监机构职能深化整合和素质培训工作几点思考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2720(2010)10 - 124 - 02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以来的10年左右时间里,我市市、县、乡三级卫生监督体系基本形成,卫生监督能力迅速提高,基本建设和装备得到极大的改善,卫生监督人员积极向上、自强不息、艰苦创业,卓有成效地完成了大量的卫生执法任务,已成为卫生工作中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的不可缺少的负有重要职能作用的有生力量。然而,近年来卫生监督职业病监管和食品监管职能的部分划出,使卫监队伍稳定受到了一定影响,特别是今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原由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食品加工、流通许可和餐饮安全等具体监管工作,依法将全部调整出卫生部门,使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受到巨大的冲击,可以说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发展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如何依法理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职能和做好餐饮服务安全监管队伍整合与管理,不仅是卫生监督人员十分关注的敏感焦点,也是卫生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就此浅谈几点看法。   1 职能调整与职能深化要同步进行   职能是一个机构存在的基础,卫监机构也是如此,没有了职能,也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必要。传统的社会公共卫生监督职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大预防卫生的机制下形成的,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各类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企业自律素质的提高,卫生部门的社会预防性卫生监督职能作用将要逐步的理顺和弱化。如何审视和定位职能是困惑卫生监督机构的现实问题,应该在卫生部39号令《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明确,一边依法积极顺应职能调整的趋势,一边针对卫监职能缺位、空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加强卫监职能的深化,保证卫生监督队伍在体制改革中得到基本稳定。   1.1 深化社会公共卫生监管职能加大对公共场所执法的力度,明确公共场所概念,在28类公共场所监管基础上,对属于公共场所范畴的单位实行全面管理;加强公共场所人体急性危害因素和传染病预防的卫生监督,突出重点,及时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罚款部分,提高公共场所监管的可操作性。针对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及时开展对农村集中居民生活供水的卫生管理,介入有毒有害物质集中排放区域的居民饮水安全监督,保证群众生活用水安全。   1.2 深化医疗机构等系统内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在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及人员执业资质监管的基础上,开展对医疗机构各项准入工作及项目的全面监管,赋予卫生监督机构行政处理类处罚的建议权;开展急救系统的监督,细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预防健康体检服务机构、生物实验检验机构的监管内容;参与各类医疗机构审批中的消毒管理、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传染病防控管理的资料与现场审核工作,关口前移,有效地发挥预防性监督作用。   1.3 深化卫生行政综合执法职能在依法行政原则指导下,完善各项卫生行政工作运行机制,打破谁实施谁监管的自裁封闭式工作模式,发挥卫生监督机构作用,加强内部约束机制,实行统一综合执法,配合医政、科教、监察、新农合、社区、疾控、妇幼、应急等各部门,开展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综合监管工作,更好地保障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实施和具体工作的规范运行。   2 发挥卫生监督队伍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作用   《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6项工作职责,从职能的行政层次分布上看,上多下少,上实下虚,与现各层次卫生监督人员数量成反比;同时,辅助机构职能有向疾病控制机构大力倾斜的现象。这种状况不仅进一步影响卫生监督队伍的稳定,也使现有基层卫生监督人力资源造成浪费,结果是上边忙的团团转、基层闲的无事干,疾控无能力无经验还逼着干、监督有能力有经验不让干。   结合我省和我市实际,市、县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6项职能的辅助工作,要统筹规划并有重点的向卫生监督机构倾斜。如市、县级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食品安全危害因素监测管理、食品安全事件现场调查与控制、食物中毒诊断管理等,科学分工,整合资源,提高效能。   同时,在技术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上事下移,充实基层职能,完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监测评估网络,更好地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3 实行大部制下的综合卫生监督体制   2008年,十一届人大通过了国务院的大部制体制改革方案,随之国家食药监局和省级食药监局划归至卫生部和各省卫生厅管理,不失时机的建立和科学实施大部制下的卫生监管机制,应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3.1 建立大部下的卫生监督体制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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