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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7、8、9节)1
经济法基础2012年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即纳税人营业额(P98九段1行) 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税收减免(P98九段1行)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人。 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 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税收减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免征营业税。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不得享受此政策。 ②对营利性医疗机构 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③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免征营业税。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不得享受此政策。 营业税税收减免 ⑾ 自2011年1月28日起,(新内容)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原:非普通住宅) 对外销售的, 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 对外销售的, 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 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 对外销售的, 免征营业税。(此点为2012年新改内容) 营业税税收减免 ⒀自2009年1月1日至l2月31日,(2011年内容,已修改)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免征营业税。(P106一段1行)(2011年内容,已修改) ⒁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暂免征收营业税。(P106二段1行) ⒂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P106三段1行) ⒃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可以免征营业税。(P106四段1行)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P107一段 纳税人: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一些具体规定: P107五段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自建建筑物销售, 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3。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 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营业税例题 某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100万元,采用预收款方式。当年7月12日,收到对方预付款40万元;10月18日又收到对方预付款20万元;11月21日,双方结算,某单位开具销售发票,共计价款100万元。但是对方由于特殊原因尚欠款2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某单位转让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于是,某单位共有三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月12日:40万×5% =2万元 10月18日:20万×5% =1万元 11月21日:40万×5% =2万元 但是,11月21日某单位只收到了20万元, 为何按40万元计税呢? 原来,税法还规定: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也是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 问题在于:在对方全部款项支付之前,不要急于结算。 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P107末四段 包括机构所在地、居住地、应税劳务发生地;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 包括机构所在地、居住地、土地所在地;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 为不动产所在地; 4 .扣缴义务人 P107末段 包括机构所在地、居住地; 纳税地点包括机构所在地、居住地、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五种。 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非教材)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可以归纳为三类 应税劳务发生地: 劳务发生地确定的,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包括土地使用权; 机构所在地: 劳务发生地不确定的,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包括转让无形资产和承包的工程跨省。 营业税例题: 北京市某企业当月发生以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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