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行政窗口指导和政官角力第一节内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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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行政窗口指导和政官角力第一节内阁

第三讲 行政:窗口指导与政官角力 第一节 内阁 关于行政权归属的讨论 日本宪法第65条规定:“行政权属于内阁。” 加强首相权限的方案: 自民党的方案 民主党的方案 背景:(1)对官僚支配政治的不满。(2)对内阁决定时的全体一致原则的不满。 问题:是否会出现“首相独裁”? 内阁的组成和责任—— 日本宪法第66条规定:“内阁按照法律规定由其首长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织之。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共同负责。” 背景:在二战结束前的29名首相中,有山县有朋、东条英机等14人是职业军人出身。 对于“文民”含义的不同理解—— (1)不包括职业军人和现役自卫队成员 (2)不包括有过职业军人经历者和现役自卫队成员 (3)不包括有过职业军人和现役自卫队经历者 (4)不包括有过职业军人的经历、且深受军国主义思想影响者。 日本政府实际上采取了第四种解释。案例。 关于首相公选制的讨论—— 日本宪法第67条:“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决议在国会议员中提名。此项提名较其他一切案件优先进行。当众议院与参议院对作出不同的提名决议、根据法律规定举行的两院协议会亦不能得出一致意见时,或者在众议院作出提名的决议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在十日以内参议院仍不作出提名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 众议院和参议院在首相指名问题上发生分歧的案例。 关于“首相公选制”的讨论—— 小泉内阁的“思考首相公选制恳谈会”在2002年的报告书中汇总了三个具体的方案。 慎重论:这一制度和总统制十分相近,其与天皇制的关系会成为问题,而且会否定政党政治。 中曽根康弘的方案提出,在众议院选举时,各个政党有义务公布首相候选人,以此来实施一种“实际上的首相公选制”。 国务大臣的任免—— 第68条:“(1)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但是其半数以上必须从国会议员中选拔。(2)内阁总理大臣得任意罢免国务大臣。” 明治宪法时期,首相和阁僚都由天皇任命。 战后宪法强化了首相的人事权。但首相的人事权仍然受到自民党内惯例的制约。 改变这一风气的是小泉纯一郎内阁。 众议院解散权—— 第69条:“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如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则必须全体辞职。” 首相常选择对本党或自己有利的时机解散众议院。宪法第7条规定解散众议院是天皇的国事行为,其根据“内阁的建议和承认”进行,因此,首相拥有实际上的众议院解散权。 内阁不信任案只能向众议院提出。向参议院则可以提出追究首相或者阁僚政治责任的问责决议案。问责决议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参议院的“首相问责”决议 2008年6月11日,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通过对福田康夫首相的“问责决议”。 首相问责决议是参议院追究首相政治责任,与众议院的内阁不信任决议不同,前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野党可借决议通过为名,拒绝出席首相参加的众参议院全体会议 “首相缺位”时的处置—— 第70条规定:“当内阁总理大臣缺位,或众议院议员大选后第一次召集国会时,内阁必须总辞职。” 2000年4月,日本首相小渊惠三病倒及逝世前后,日本国会发生的“第70条争论”。 避免政治空白的“看守内阁”—— 第71条规定”:“发生前两条情况时,在新的内阁总理大臣被任命之前,内阁继续执行职务。” 所谓“前两条情况”指的是:(1)众议院通过不信任决议案,或者否决信任决议案,在10天之内不解散众议院时;(2)首相空缺时;(3)众议院选举后国会召开时。 看守内阁能否出台新的政策或解散议会? 首相的权限—— 第72 条规定:“内阁总理大臣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就一般国务及外交关系向国会提出报告,并指挥监督各行政部门。” 中曾根康弘认为,这一部分和宪法第73条中关于内阁事务的规定中包含“处理外交关系”,因此可以作为自卫队参加多国部队的依据。 内阁的职权—— 第73条规定:“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执行下列各项事务: 1、诚实执行法律,总理国务。 2、处理外交关系。 3、缔结条约,但必须在事前,或根据情况在事后获得国会的承认。 4、按照法律规定的准则,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 5、编制并向国会提出预算。 6、为实施本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而制定政令。但在此种政令中,除法律特别授权者外,不得制定罚则。 7、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 关于内阁权限的争论—— 第3项“缔结条约”。根据日本政府1974年的统一见解,需要国会承认的条约仅限于需要采取新的立法举措和财政支出或者是政治上比较重要的条约。 社会民主党前党首土井佐贺子认为:“是否需要经过国会批准的判断权应该是属于国会的。” 第72、73条之外的内阁的其他职能—— (1)对于天皇国事行为的建议和承认(第3、7条); (2)最高法院院长的指名(第6条第2款); (3)召集国会临时会议(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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