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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事身份与能力的法律冲突
第九章 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冲突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二、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四、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权利能力的含义很广,它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即民法学上所讲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特别权利能力是外国人在一般权利能力之外,在内国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资格。这些权利与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密切相关,各国大都以特别法规规定外国人在这些方面的权利范围。 由于各国民法对出生和死亡的概念理解不同或作了不同的规定,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具体说来,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在权利能力开始方面,各国“民法”的理解与规定有很大差异,概括起来有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等。由于各国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规定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这在继承关系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2)在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方面,各国均以自然人的死亡为权利能力的终期,但何时为死亡以及对于生理死亡的标志和宣告死亡的具体规定,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有较大分歧。 在生理死亡方面,关于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界限,各国采用的标准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由于各国规定的“推定存活制度”不同,也会使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产生冲突。 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方面,各国的法律冲突表现得更为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有的国家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而有些国家则只是作单方面规定。 B.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各异。 C.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发生效力的日期不同。 D.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实际法律后果不同。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大致有三种做 法: (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2)适用法院地法。 (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案例9.1 胚胎遗孤问题 随着现代生物学和医学的发展,许多与人的权利能力有关的 法律问题随之产生。如试管婴儿问题、借腹产子问题、胚胎遗 孤问题以及“安乐死”问题,使得“出生”和“死亡”的时间确定变 得非常复杂。例如: 一对美国夫妇1981年6月参加了澳大利亚的一个医学中心的 试管授精计划,他们的两个胚胎就给汽冻在液体氮中,但这对 夫妇不久死去,遗有财产百万美元。这就需要由医学机关及有 关法律组织作出决定,是把胚胎毁掉,还是把他们植入另一个 妇女体内发育成人?如果让他发育成人,他是否有继承权?又 比如:1985年7月发生的科丽娜案件也使法院左右为为难。 科的丈夫患了不育癌症,他治疗前储蓄了精子,但未立遗嘱。 其死亡,科要求人工受精,但遭到精子库的拒绝,理由是:精 子并非法律上的动产“,不能象遗产那样继承。科就向法院起 诉,你认为法院该如何处理? 二、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1.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1)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 (2)由当事人住所地国管辖。 (3)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还是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居所地国管辖。 1950年,在联合国的参与下,通过了《关于失踪人死亡宣告的公约》,公约认为,凡失踪人的最后住所或居所地、本国、财产所在地、死亡地以及一定的亲属申请人的住所或居所地,都可以行使这些人的死亡宣告管辖权。而且一俟宣告,则有关死亡及死亡日期等,各缔约国均应承认。 2.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和实践原则均适用失踪人属人法;但视失踪人国籍、住所、财产情况有以下不同主张: (1)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 (2)有些国家主张适用失踪人住所地法。 (3)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内国法院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法院地法。 (4)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涉及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 (5)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失踪外国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时,适用内国法。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由于各国民法对成年年龄,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以及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在涉外民事交往中,有关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便随之产生。 (1)关于法定的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成年年龄是划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重要标志,各国民法中均有规定,但差异很大。这就导致了某个人在甲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乙国则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种冲突的解决直接关系到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2)关于禁治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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