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务会计第三章 存货 3学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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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务会计第三章 存货 3学时

本章重点 1.存货及其分类 2.存货的初始计量 3.存货的发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4.存货的期末计量及存货的清查 “发出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代销商品或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等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收到货款才作销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委托代销商品是日常商品销售的主要方式,越来越多地被供应商、商家所采用,这种销售方式,一方面,减少了委托方的商品积压、仓储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了受 托方的商品资金占和经营风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售价。 二、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给受托代销单位时,按实际成本(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售价。 注: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中,已取消了委托代销商品这个科目。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受托代销商品不是企业的存货。受托代销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一、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的时候,应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 二、但是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与“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均填入“存货”项目并且借贷金额相互冲销,事实上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并没有包括受托代销商品,即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的目的,主要为了便于企业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保证受托代销商品的安全。 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运输费的进项税额=运费*7% 未确认融资费用——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1)“未确认融资费用”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差额。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的较低者。 (2)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融资租入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即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 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扺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以上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三、委托加工存货 委托加工存货的成本,一般包括加工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成本、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加工成本的税金。 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消费税 消费税是国家为了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P262 消费税实行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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