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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的几点看法 法律无处不在,伴随着你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 不懂法的人永远谈不上守法,总有后悔的一天。 法律的高压线绝对不能碰,不守法只有死路一条。 法律是把双刃剑,其作用发挥取决于你自己。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处方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护士条例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形二: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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