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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教师课件,考试二级建造师必看
2007年2月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建 筑 法 规 主讲人:张霞课程简介 一、课程性质 二、课程教学目的 三、课程教学要求 四、课程学习的难点 一、课程性质 本课程以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职业岗位需求为技能培养目标,贯彻相关行业标准,以“双证结合”为导向,直接针对企业的一线技能需求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主办的建造师从业资格考试而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 二、课程主要内容 课程讲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监理法》、 《安全生产法》、《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法》等建筑工程主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并介绍了建筑工程相关法规在工程实际中的应用方法。 三、课程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了解我国现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的形式和颁布情况,熟悉建筑工程常用法规的主要组成内容,掌握建筑工程的建筑许可、发包承包、招投标、安全质量、建设合同、建设监理的基本知识和应用。 四、课程教学要求 (1)掌握主要法规的名称、实质和基本内容;(2)熟悉相关法规条款的主要内容;(3)学会常用法规的基本应用方法。 五、课程学习的难点 (1)教学内容的抽象性;(2)学科知识应用的综合性。 第一章 法规基本知识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概述 第二节 建筑法律关系 第三节 建筑法 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主要内容: 一、建筑法规的概念 二、建筑法规的作用 三、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与效力 一、建筑法规的概念 指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建筑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范指导建筑行为 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三、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 (一)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6、技术法规 7、国际公约、惯例、标准 (二)建筑主要法规的名称及发布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通过,于1998.3.1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通过,于1999.10.1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通过,于2000.1.1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通过,于2002.10.1起施行; 5、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担保法》、《保险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文物保护法》、《标准化法》等; 6、其他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国务院279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国务院293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国务院393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4.7(建设部78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鉴证办法》1997.11.3(国家工商局80令)等; 7、建设工程各类技术方面的《规范》、《规程》、《规定》、《定额》。 第二节 建筑法律关系 主要内容: 一、概念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建筑法律关系表现的案例 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一、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的含义就是“权利、义务” 的关系。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含义 1、由建筑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 2、在建筑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个人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机关: 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机关――a)国家计划机关 b)国家建设主管机关 c)国家建设监督机关 d)建设各业务主管机关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 2、社会组织: 投资建设方 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企业 监理、审计、招投标代理等单位 银行 3、个人 (三)建筑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建筑的对象,“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表现在: 1、财(建设资金、货币) 2、物(建筑物、材料、设备、机械) 3、行为(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检查验收等活动) 4、非物质财富(方案、专利 等智力成果) (四)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建设权利、建设义务的具体表现。 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概念: 1、产生:指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变更:指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包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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