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法律风险与防范》培训课件020-8411109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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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法律风险与防范》培训课件020-84111093

让中纪委无可奈何的对策…… 领导干部法律风险防范 ——以贪污、贿赂犯罪为视角 中山大学政府培训 中山大学中组部干部培训基地 020hanxue3@mail.sysu.edu.cn 一、贪贿犯罪的刑法风险 (一)罪名体系 1. 挪占型犯罪 2. 贿赂型犯罪 1.挪占型犯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产罪 2. 贿赂型犯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单位行贿罪 (二)贪贿犯罪的刑罚处遇 主刑的类型 拘 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 刑 如,贪污、受贿罪的刑罚 (1)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又如,挪用公款罪的刑罚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附加刑的类型 罚 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三)常见的问题 1. 什么时候会判死刑?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1)500万元的界限? (2)对象为特定款物? (3)造成灾害事故? (4)社会和国际影响? *处死的四部级大员: (1)胡长清:544万 ,2000年3月; (2)成克杰:4109万,2000年9月; (3)王怀忠:517 万元,2004年2月; (4)郑筱萸:649万元,2007年7月; (5)……? 2. 为什么有人贪那么多,居然没死? (1)王守业:1.67亿元;死缓; (2)陈同海:1.9亿元,死缓; (3)余振东:40亿元,12年有期徒刑。 3.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应当辩证看问题: (1)口供对认定案件确有重要性; (2)在认定案件的前提下,坦白能获得从宽。 4.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会构成贪污、贿赂罪?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5.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6.挪用与贪污有什么区别? (1)实体上的区别: (2)证据上的区别: 二、规避刑法风险的常见误区 (一)关于挪占型犯罪的误区 1. 挪用公款后为应付财务检查而涂改账册。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003年 《纪要》) 2. 不动产没有过户,不算贪污。 (于继红贪污案,《刑事审判参考》(第4卷下)) 3. 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发的“奖金”,不算犯罪。 4. 我只是找同事、朋友帮忙,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广东省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飞及其子女非法炒卖土地案) 5. 我只是承包的小老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6. 案发前把钱还了就不是挪用公款罪了。 (二)关于贿赂型犯罪的误区 1. 我办事,她收钱,很安全。 2. 她背着我收的钱,我不知道。 3. 我只是“借”(钱、车、房),不算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2007年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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