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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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 号中国检验检疫大厦14 层 邮编:100026 电话:01016/17 传真:010 二〇一八年一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017]长安法见字第051 号--2 致: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光防雷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与陕西华通机电制造有限 公司开展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 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17年11月27 日出具《北京市长 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2月19 日就 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出具了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72390号)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为此,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 所涉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外,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定 1-3-1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义、名称、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查验与验证的基础 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第1题)申请材料显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光防雷)于2017年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史俊伟、何亨文、 史淑红持有的深圳市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创科技)的股权。请 你公司补充披露:(一)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前次重组相关承诺。(二)前次重 组是否实施完毕,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上述交易事项对本次交 易的影响。(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履行的公开 承诺。如有,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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