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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行为法律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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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行为法律规

第二章 搭售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违法搭售法律规制 搭售是市场上常见的销售手段,是销售者通过搭售延伸市场,排除竞争者,并提高其垄断地位,从而垄断市场。但对于消费者和企业需要在公平的市场中自主选择,获得利益,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所以,对于搭售行为,我们必须通过法律行为加以规制。搭售对竞争的危害,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1.垄断力延伸 2.制造进入障碍、排除竞争者 3.稳定共谋协议 4.规避政府价格管制 5.掠夺性的定价 6.市场力量的滥用     第二节 搭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一个企业被认定实施了搭售行为,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纵观世界法制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对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有行政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三种形式。 (一)行政制裁    在任何情况下,对实施了搭售行为的企业的制裁首先应该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宣告实施搭售行为的合同无效,并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我国《反不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于违法搭售行为并未规定具体的行政责任。 (二)形式制裁 一般只限于罚金,但也有少数国家规定了有期徒刑。如美国的《谢尔曼法》第一条规定:对限价竞争的公司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金;对个人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三年以下的监禁。我国《反不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于违法搭售行为未规定刑事责任。 (三)民事制裁    主要是赔偿损失。 列如:美国《谢尔曼法》第七条: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均可向法院起诉,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我国《反不当竞争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只有第20条,且规定也较为笼统。 第三章 我国有关搭售的规制现状及其完善 第一节 我国市场搭售行为的现状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搭售行为的规制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作为规制搭售依据的条文有,第十二条:禁止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 第六条:禁止公共企业及其他独占企业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第二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禁止违背自愿,平等行为补充条款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对搭售行为的规制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搭售行为的规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存在的问题 我国有关搭售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不足: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6条、第2条第1款第2款,《反垄断法》第17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法律规范中并不存在可以独立运用以解决不公平竞争的一般性条款。 第二,与欧美竞争法对搭售行为违法判断标准的详细规定相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也都存在着较大缺陷,实际操作性差。 第三,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也仅仅属于规范行业垄断的一个基础条款。 第四,在法律责任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第12条“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这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立法方面也不能不说是一个例外。 第五,没有确立高度权威的执法机构。 第三节 相关完善途径 一、进一步完善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模式    我国竞争法发展缓慢,起步较晚,在没有《反垄断法》之前,对搭售行为的规制主要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市场竞争态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滥用市场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越来越多,使得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附带地抑制限制竞争行为己无法很好地实现其立法目的。 搭售在竞争法上存在两种归类方式:其一,是限制竞争行为,这是从协议的角度来看搭售;其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这是从行为人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角度来看。 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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