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政法大学精品教材)曲新久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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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政法大学精品教材)曲新久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新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多个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从整体上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最严重的一类犯罪。此类犯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客体: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多个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具有公共危险性是这一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客观方面:危害多个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性,既可以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采取不作为的形式 实施。一般而言,成立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而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此类犯罪。 (三)主体:自然人与单位两类。 (四)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一)概念与构成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客体: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危害到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行为人放火焚烧的通常是公共财产或他人的私人财产。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或者其家庭成员所有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 2.客观方面: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①行为的性质是放火。放火是指使用各种方法导致对象物燃烧,从而制造火灾。②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以不作为形式构成放火罪,必须是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③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即构成放火罪,是否实际上发生火灾等严重结果,公私财产被焚烧到何种程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放火罪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动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司法实务问题 1.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标准在于是否发生了公私财物独立燃烧的结果。 2.放火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在一个放火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放火行为,即便是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数个危害结果的,也只能认定为一个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是在从事其他犯罪活动后为消灭犯罪痕迹而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或者是以放火罪为手段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则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3.放火罪的量刑幅度选择。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放火罪,则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能将上述两个量刑幅度分别看成是放火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及未遂、中止)和放火罪既遂形态的刑罚幅度。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另一种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结果,即犯罪虽然是既遂了但后果并不严重。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只能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决水罪 1、客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决水,是指以各种手段制造水患,人为地使水流横溢导致泛滥成灾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至于是否实际造成了水灾的结果,不影响决水罪的成立。 2、主体:自然人。 3、主观方面:故意。 三、爆炸罪 1、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成立爆炸罪,不要求必须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必须是行为足以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2、主体为已满14周岁并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使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杀害具体某个人或个别牲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是否实际上造成了多人的生命、健康及牲畜与其他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则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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