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企业内部犯罪 ——伟创力公司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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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企业内部犯罪 ——伟创力公司培训讲义

预防企业内部犯罪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职务犯罪预防科 检察机关职能简介 典型案例(主要是职务犯罪) 相关法律 对策和建议 一、检察机关职能 侦查-公安机关(普通刑事案件) 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 批准逮捕-检察院 提起公诉-检察院 审判 -法院 职务犯罪侦查 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 控告申诉部门 民事行政审判监督部门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履行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二、相关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单位行贿罪等 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163条 数额较大 —1万元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 10万—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 王某,196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系园区某国际货柜制造有限公司财务工作人员。1998年9月,他被公司聘用为财务部部长,因工作表现出色,2001年5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月收入已达人民币20000元。2002年7月至2004年4月间,其利用担任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以顾问费的名义非法收受与其有进出口代理业务关系的江阴某国际贸易公司所送的人民币22万元贿款。后因该公司举报,东窗事发。法院认定,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赃款22万元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 园区某外企会计汤某,1981年1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期间,汤某与苏州新区某包装公司的业务经理陈杰经过事先预谋,采用由陈杰从包装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至汤某所在的外资公司,汤某将该外资公司应付给其他供货商的货款错误匹配到陈某所在的包装公司,再将货款转帐至包装公司账户的方式,让陈杰从中获取业务提成,汤某从陈杰的业务提成中收取贿赂。犯罪嫌疑人陈杰前后共虚开了54张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493万元至外资公司,其中的48份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433万元的货款(其中正常业务额为105735元)已经由外资公司支付给包装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杰从中获得73万元的业务提成,并将其中42万元作为贿赂款对汤某行贿,犯罪嫌疑人汤某全额收受。法院判处汤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163条 第二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 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在任(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工厂经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苏州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常州某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好处费、回扣款90.483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三期厂房工程中,非法侵占工程款40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第三笔:2007年1月,在该公司三期厂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在苏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后,朱某指使中间人张某出面与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商谈,中标后要支付朱某回扣款40万元人民币。后公司三期厂房设计方案变更,要求投标方第二次报价。朱某将1800余万元标底价透露给王某,要王某将第二次工程报价从1760万元增加至1800万元,并将增加的40万元返还给朱。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犯罪嫌疑人朱某通过中间人张某于2007年4月至10月间,先后三次从王某处收取回扣款、返还款共计80万元人民币。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 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2.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单位行贿罪等 行贿罪——《刑法》第389、390条 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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