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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校园侵权法律问题]
校园事故与侵权漫谈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苏万寿思路:复杂问题简单化 内容: 上、校园事故与民事侵权 中、校园过错与责任判断 下、校园侵权防范与应对 1、像雨像雾又像风:校园事故扫描 (3)事故与校园责任的连接点 ? ?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责任谁担? ?学生看铅球赛被砸伤,学校该不该赔偿? ?带蛇进教室,把同学吓成精神病,责任在谁? ?同学的牙被碰掉,谁担责? 提示:校园事故千姿百态,但却有共同点 1、校园事故有天灾,但更多是人祸,因此 2、校园事故有的可以避免,有的无法避免 3、校园事故是学校与家长的敏感话题,但 4、校园事故的核心是法律责任的归属 5、在所有校园事故中,民事侵权责任是最基本的 6、校园事故中有些案件简单,有些相对疑难 提示:疑难案件 ①法律的不确定性 (漏洞:生活是鲜活的) ②事实的不确定性 (在法庭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疑难案件解决:一靠法律、二靠隐含规则 ①首先强调法律规则的重要性 ②隐含规则是法的精神、理念以及法律文本的言外之意 由于现实生活一直处于变动状况中,它与静止的法律条文之间出现裂缝是无法避免的,因此,不承认隐含规则的存在,只强调明文规则的绝对效力,必然会造成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的断裂。 隐含规则在世俗生活中: 鲍小姐勾引方鸿渐:“方先生,你教我想起了我的未婚夫,你相貌和他像极了!” 钱钟书解释说,一个可爱的女人说你像她的未婚夫,等于表示假如她还没有订婚,你有资格得她的爱。刻薄鬼也许要这样解释,她已经有未婚夫了,因此你可以享受她未婚夫的权利而不必履行跟她结婚的义务。 钱老先生还说过:有时候,“不再坐一会儿吗?”可以撵走人;有时候,“再会”可以挽留人。 (1)民事侵权行为 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刑事侵权、行政侵权) 提示:侵权责任不是政治、道德等责任 美国马萨诸塞州休斯顿一名18岁少女由于长相丑陋,在无法忍受被人排斥的痛苦后,竟将父母告上法庭,控诉他们将自己生得过于丑陋。 18岁少女布兰迪·休·斯凯米尔由于长得奇丑无比,经常受到同学和亲戚的嘲笑。在学校,所有人都称她长着一张“像屁股一样的脸”。 (2)民事侵权行为分类 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特点 a/适用范围的特点: 主要适用一般侵权行为(对自己行为责任)。 b/适用方法的特点: 举证正置(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倒置(推定过错) 过错责任: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在侵权行为中,经常存在着加害方和受害方都有过错的情况,称为混合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承担往往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民法通则》第131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校(园)不是监护人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对某些特殊侵权责任类型规定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主要是4种: 1、产品侵权责任; 2、危险活动与危险物致害责任; 3、环境污染致害责任; 4、动物致害责任。 ③归责原则的其它问题 1、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 2、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 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4)一个都不能少:一般民事侵权构成 ①“特殊”的理由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行为而言的,又称间接侵权行为。 其“特殊”性在于: 第一,不问其是否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成立之要件,而由法律直接特别规定某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不适用过错原则,而是适用无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在诉讼中往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第三,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往往不是责任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而是与其有关的其他人的行为或其他事实造成的。 特殊侵权行为的主要种类 ?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 ? 2.雇主(用人者)的民事责任 ?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 4.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5.产品侵权责任 ? 6 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 ? 7.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 8.因地下施工或地上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 9.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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