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侦查》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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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侦查》课件

撤销案件(撤案不是错案) 撤销案件的概念。撤销案件是指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依法立案后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将案件销除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撤销案件的条件 。 (1)没有走私犯罪事实。。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走私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含走私犯罪单位嫌疑人)。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销案件的程序 。撤销案件的程序如下: (1)制作“撤销案件报告”。 “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送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撤销案件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羁押的,该报告书可以作为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的凭证。“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存入案件卷副卷。 (2)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发给释放证明,同时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也应当及时办理解除强制措施手续。 撤销案件以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走私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处理 走私犯罪案件的处理和走私行为、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同,对走私行为、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海关自行调查、自行处罚、自行执行。 而走私犯罪案件,海关缉私部门侦查终结后,不能自行处罚,应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再向法院提起诉,由法院定罪量刑。也就是说,走私犯罪案件的最终处理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以从程序上制约国家权力,充分保口办案质量,保证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检查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 : 1.审阅案卷材料。 详细审阅卷宗中的证据材料,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 2.讯问犯罪嫌疑人。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3.询问证人。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证人证言不够具体全面或存在疑问的,应当对证人进行询问。 4.要求负责侦查的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5.复验、复查、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检察人员对走私犯罪侦查询问证人。 检查机关可以不予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一些走私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条件,有权决定不向法院起诉,从而直接终止诉讼程序。 存在下列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走私犯罪嫌疑单位已经被注销的,通常称为绝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或单位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或者免除刑罚的,即虽然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的,通常称为相对不起诉;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通常称为存疑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该立即释放。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正确的,可以提出复议或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复核。经复议、复核后,检察机关撤销不起诉决定的,应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对走私犯罪案件的 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的审判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 人民法院审判走私犯罪案件的程序如下: 1.庭前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属本院管辖、起诉书中的规定要素是否齐全、是否附有证据目录、是否附有证人名单、是合附有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等。 2.开庭前的准备。 如确定审判人员,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相关证人、公诉人等,送达起诉书副本等。 3.开庭审判。 首先由审判长宣布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等的名单,告诉被告人相关权利等;然后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出示及核实证据;控辩双方开展法庭辩论;最后由审判人员宣布休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和宣判。宣判可以当庭宣布,也可以另行宣布。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 被判处死刑的走私犯罪被告人还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五、侦查措施和方法(手段)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 1、询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扣押书证、物证 6、鉴定 7、通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单列了两种 1、“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2、“辨认” 根据《人民警察法》16条:“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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