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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纳税人监督权借鉴与改革

我国纳税人监督权借鉴与改革   摘 要:纳税人的监督权是长期被忽略的话题,但是近年来受到了广大学者的注意,怎样完善我国纳税人的监督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对改善我国纳税人税收监督提出三点建议:一是不断完善立法;二是细化监督权体系;三是提高公民履行监督权的意识。   关键词:纳税人;借鉴;改革;监督权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1-0130-02   一、我国纳税人税收监督权的立法和实施现状   (一)我国税法立法等级较低   我国现行的税法结构主要分为五个层次。1982年颁布并实施的宪法,其有关税收的内容主要是“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法律主要有三部,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实体法是全国人大1980年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全国人大1991年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程序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制定,1995年、2001年两次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是这五个层次中数量最多的一部分。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开征23个税种,除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外,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法律规定,其他19个税种,包括关税,都由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前文所述的三个税收法律也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规章主要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税收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以及税法具体问题的解释。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根据法律规定,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程序规范。另外,屠宰税、筵席税和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下放,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对有关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机关工作滞后   首先从相关的制度方面来说,行政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税务行政工作不但涉及国家的经济命脉还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是一项即复杂又细致的工作。若想按时完成每一??段的工作就需要一整套的制度规则与之相匹配,由于我国的税法体系本身绝大部分就是由行政法规组成的,规范性的法律并不全面,各个的立法等级也参差不齐,与之相匹配的行政规范更是五花八门,各个规范下的冲突必定影响到了税务行政工作的效率。   (三)我国公民的税收监督权意识淡薄   1.从我国的税收体制来分析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   由于我国的税务体制仍然尚未完善,各方面的权力分配都十分的混乱,导致了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力过于膨胀,它的权力包括: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等等。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游戏的参与者俨然已经成为了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这对于每位一位纳税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2.我国国民的传统思想制约了税收监督权的发展   《周礼》中记载,早在周开始我国便开始征收商税了,私人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开始不断地增加税收的规模。在封建君主的统治下,君王在国家生活中享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利,君王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无条件的增加赋税,臣民既没有反抗的权利也没有这种意识。而且这种税负的种类和数量据有极大的随意性,对于人民来说不具有可预测性,在君权神授思想笼罩下的封建社会,这样的随意性使人民更加盲目的服从君主的安排。这种惯性式的服从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国纳税人税收监督权的发展,纳税人是纳税人税收监督权的实施主体,倘若纳税人都不具有自我维权的意识,那么再好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都无济于事。   二、美国纳税人税收监督权实现的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一)美国政府的税收监督体制   美国的税可分为:联邦税、州税、地方税;从税种上来划分可以分为:个人收入所得税、公司收入所得税、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税和健康医疗税、销售税、财产税、地产税、遗产税、礼品税、消费税等等。美国税法的制定权属于国会,公民则可以依靠行使自由言论权来影响国会的行为。法律制定完毕,经由总统签字后,由财政部门做出解释,之后才能适用。税收是美国维持其国家正常运转的不可缺少的支柱。美国的税收制度以及税收监督体制,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首屈一指的。   首先,美国的财政部门负责从宏观上把握对重大的违法税收行为进行监督,他还有权制定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政策。其他的非重大的税收监督工作则由税务部门负责。美国联邦财政部内设一名财政总监,他有权对各财政部门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否越权行使自己的权利有监督权,他直接对总统以及国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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