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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模式法律分析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模式法律分析   摘要:银行业务的虚拟化,改变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价值观念、管理方法和竞争格局。近几年来,我国网上银行业务飞速发展,但是在行业规划、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业务监管等方面与国外网上银行业务发达的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面临相关法制建设滞后、安全问题突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国网上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对我国网上银行发展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网上银行;监管模式;社会信用;安全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2)02-0050-05   网上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小额商品和服务的银行。网上银行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与金融产业相结合的产物。世界第一家网上银行是1995年成立的美国安全第一网上银行,它的诞生标志着全球银行业在电子化道路上开始了飞跃式发展。据统计,世界银行100强中,70%以上建立了网站,全世界在因特网上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超过了800家[1]。我国网上银行的建设始于90年代后期。在1996年,我国只有一家银行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客户数量非常有限。到2000年底,我国中资商业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客户数量为41万户,交易金额6500亿元。到2002年底,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的中资银行占中国现有各类银行的33%,客户数量已超过400万户,交易金额超过8万亿元。到目前为止,国内正式建立网站的商业银行达到了108家,开展交易型网上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达78家,客户数已经超过2亿户。虽然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受体制束缚和传统业务规范的制约,它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   一、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模式面临的困境   银行业务的虚拟化,改变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价值观念、管理方法和竞争格局。网上银行是未来中外银行竞争的主要领域,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网上银行的发展和规划。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模式主要面临以下困境:   (一)与网上银行监管有关的法制建设滞后   在国外,澳大利亚在1999年制定了电子交易法、新加坡有《1998年电子交易法》、美国有《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在我国,由于一直缺少电子交易方面的专门法律和统一的网络金融法律体系,导致网上银行用户通过网络交易时风险过大。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既没有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原则性规定,也没有对网上交易过程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诸如网上银行交易数字签名、保护消费者权益、交易合同成立与否、交易风险分担、合同形式是否合法、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电子记录可否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如何应对黑客、涉外业务可能引起的国际纠纷的解决等问题在法律上仍然是一片空白。在信息披露方面,现行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都未能解决我国网上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化、制度化问题。2004年8月我国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它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该法对电子签名问题、网上银行交易合同的成立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但这些规范的存在仍然未能改变我国调整网上银行业务的规范不健全的现状。立法上的滞后不仅使网上银行时刻面临网络犯罪的威胁,还导致他们可能面临信誉危机和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有的网上银行监管组织模式功效不佳导致安全问题突出   “随着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不断增加和业务量的快速上升,网上银行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增加。”[2]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银行应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范外部或内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但是,我国绝大部分银行在开展网上业务时,没有按照规定对网络整体结构是否科学、入侵检测、防范措施是否严密、系统集成是否协调、应急计划是否合理、设备运行是否稳定可靠等问题进行科学检测评估。诸如密码控制不严、软件控制功能薄弱、授权机制执行不力等问题层出不穷。造成安全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现有的监管模式功效不佳。目前,我国所采取的监管组织模式主要是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组织模式。在这种组织模式下,一家银行机构的所有部门和业务通常由一个监管单元来负责。这种专业分工不够细致、专业化程度较低的监管组织模式,不仅现场检查的效率和科技含量不高、容易滋生腐败,还往往导致网上银行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在现有的监管组织模式下,虽然各大商业银行采取了一些技术措施来加强对网上交易的保护,但国外网上银行比较发达的国家普遍采用的SET协议和SSL协议在我国仍然没有普及。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非人为因素的防护比较到位,但对网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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