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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隋唐时期的法制 隋代 隋文帝杨坚 杨坚(541-604),陕西华阴人。隋朝开国 皇帝。杨坚父亲杨忠是西魏十二大将军之 一,封为隋国公。杨忠死后,杨坚袭父爵, 女儿为周宣帝的皇后。杨坚不仅是关陇集团 上层强有力的军事统帅,还是皇亲国戚,具 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周宣帝死后,年仅八岁 的周静帝宇文阐即位,杨坚以“入宫辅政” 为由,总揽军政大权,都督内外军事。后杨 坚逼宇文阐让出帝位,登基称帝,建立隋王 朝。经过隋文帝精心治理,隋朝迅速强大并 繁荣起来。他不仅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 还使隋成为政权稳固,社会安定,户口锐 长,垦田速增,文化发展,甲兵强锐的强盛 的国家。后世一般将隋文帝的大治誉为“开 皇之治”。 一.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 (一).承前启后的隋朝法制 1.隋前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德主刑辅,宽法省刑 (2).严格执法,不循私情 2.《开皇律》 3.隋朝的其它法律及法律形式 (1)《开皇令》;(2)《大业律》与《大业令》;(3)格、式、制、诏 4.隋中后期法制的破坏(P.112) 5.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P.113) 名词解释:开皇律 隋开皇年间,隋文帝杨坚命高颎、郑译、杨素等人制定刑律, 制成《新律》;后又令苏威、牛弘修订该律,定名为《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首先,《开皇律》继承了 《北齐律》的篇章体例,对十二篇的篇名及顺序进行了调整和创 新,依照总则在前,分则居后;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实体在前, 程序居后等原则进行排列。其次,《开皇律》改革刑制,确立了笞、 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减轻了刑罚处罚。再次,《开皇 律》确立了“十恶”制度,它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进行 合并调整,确立了“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恶逆、不道、不 孝、不睦、不义、内乱”的“十恶”,由此确立了十项帝制时代刑典重 点打击的对象。最后,《开皇律》还发展了汉魏以来法律赋予贵族 官僚上请、八议、官当等特权制度,创设例减制度,对后世影响大。 唐朝前期版图 唐朝中期版图 唐朝晚期版图 (二).唐朝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律典 1.唐朝法制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主张立法宽简划一 (3).强调“法令不可数变” 2.唐朝的主要律典 (1).《武德律》( “约法十二条”、“五十三条新格”) (2).《贞观律》 ①废“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②严格法官责任; ③规定比附类推原则; ④创加役流作为贷死之刑; (3).《永徽律》与《永徽律疏》 (4).《唐六典》(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5).《大中刑律统类》 名词解释:贞观律 唐太宗,李世民(599年—649年)在位 23年(627-649)是唐朝第二代皇帝,中国 封建社会伟大的军事家,将领,卓越的政治 家,著名的理论家,书法家和诗人。千古一 帝之一,中国最有作为的皇帝。在位二十三 年,在位期间国泰民安,社会安定,经济发 展繁荣。后人称他在贞观年间的统治为“贞 观之治”。 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 龄等大臣,对唐高祖时期的《武德律》 进行了全面修订,从公元627年至公 元637年,历时11年完成,定名《贞 观律》。《贞观律》对旧律的变更主 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一是废“兄弟 分居,连坐俱死”之法,以配官为奴或 者流配的形式取代了以往族刑连坐的 处死范围,反映了当时的封建法制较 以往的显著进步;二是创设加役流 刑,取代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三是 规定了比附类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 规定了法官断案失误所应当承担的刑 事责任。《贞观律》使唐律基本定 型,以后各朝对唐律虽有修改,但删 改幅度不大。 名词解释:唐律疏议 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朝编成《永徽律》,内容基 本沿袭《贞观律》,仅增加了禁止买卖口分田的规定,并将 《贞观律》“名例律”“十恶·大不敬”条文中的“言理切害”改为 “情理切害”。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 科举考试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唐高宗下令对《永徽律》逐 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 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答问,解决法律 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 皇帝批准,于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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