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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财产征收补偿制度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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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财产征收补偿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2-0148-01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往往需要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但目前我国仍没有对财产征收补偿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财产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之处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缺乏相应的财产征收补偿原则,财产征收补偿程序不完善,针对我国现存财产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完善我国财产征收补偿制度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财产利益、规范政府的财产征收行为、促使财产征收补偿工作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财产;征收;补偿;完善         一、财产征收的概念与特点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但是什么是财产征收?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尚未对财产征收??含义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理论界在界定财产征收概念时众说纷纭。通说认为:“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从我国法律规定以及理论界关于财产征收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财产征收的三个特点,(1)公益性,国家通过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力,将相对人的财产变为自己的财产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财产征收的前提和基础,(2)强制性,这是财产征收的手段,财产征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后盾,体现的是一种国家强制力,这也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限制。(3)补偿性,财产权作为受宪法保护的一种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尊重,国家对它所征收的财产的权利人给予补偿也体现出公平原则。   二、我国财产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   (一)财产征收补偿原则的缺陷。   我国宪法对于财产征收补偿的规定只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了补偿条款即规定财产征收必须予以补偿,但是缺少对于财产征收补偿原则的规定,而其他与财产征收有关的法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也没有对财产征收补偿原则作出规定,因而导致了全国各地财产征收时补偿结果差异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原则本来概念就比较抽象,而且《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行政法规,本身效力就没有宪法法律效力高,而且我国宪法没有对财产的征收补偿设立原则,因此其所规定公平原则也缺乏宪法基础,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及城市化的推进、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园区的建设,国家为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财产征收活动日益增多。财产征收补偿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财产征收程序的缺陷。   应当完善财产征收补偿的行政程序,由于中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从而导致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程序问题受重视的程度不高。在财产征收领域,其实体方面的立法都不是很多,已有的财产征收补偿规范也很不具体,导致财产征收补偿程序往往无法可依,甚至有了规定也得不到很好的执行,违反正当程序是中国财产征收补偿过程中一个突出的违法问题。我国财产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参与程度低,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财产征收项目审批过程是政府行为,作为利益主体的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利经常被忽视,在财产征收过程中的参与程度非常有限,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财产征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财产征收补偿程序可操作性不强。   (三)财产征收补偿标准的缺陷。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财产征收的补偿大多是规定予以补偿,至于如何补偿,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只有少数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这里以《土地管理法》为例:“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土地管理法》这样的规定是很不科学的,这样的数字看上去不低,但是其考虑的因素却仅仅是农业产值而没有把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商业开发程度、交通条件等因素考虑进去。而且这样的“一刀切”规定无法解决被征收人的长久生计。以在农村的土地征收为例, 我国现阶段,在农村地区进行各种开发区建设等活动,都要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而征收土地的价格往往是很低的。被征收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不仅会增加社会的弱势群体,更重要的是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定。在生存能力低下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农村,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经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   三、财产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一)财产征收补偿的原则的完善。   我国宪法应当对财产征收补偿的原则作出规定,把财产征收的补偿原则成文化,其他的法律法规再以此为依据对财产征收补偿原则作出具体规定。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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