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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现状与改良建议.docVIP

论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现状与改良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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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现状与改良建议   摘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设立至今在遴选法律人才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并有效推动了司法独立这一目标的实现,然而体制的转换使得社会对法律规则的需求越来越大,社会对法律职业者专业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目前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逐渐难以满足最初预设的选拔法律人才的要求,本文在对国家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现状及缺陷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改良建议。   关键词:司法考试制度 缺陷 改良      引论:问题的提出    2002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确立。从设立至今的9年时间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对于推动中国司法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但是随着体制的转换,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使得社会对法律规则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社会对法律职业者专业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目前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同其他许多司法改革措施一样,在社会发展的脚步中呈现出了它的诸多弊端,难以满足我们选拔法律人才的需求,陷入效率过低的尴尬境地。   一、 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现状分析    21世纪初之前,我国法律职业化呈多元化发展,法检系统及律师行业各有独立的职业资格考试,且互不认同,若要从事跨行业法律职业必须“从头再来”,此种状不利于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及统一司法理念的形成。2001年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经人大常委会修订颁行,最重要一条修订即是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司法考试,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2002年初《国家司法考试施行办法(试行)》正式生效,并于同年举行首届统一司法考试。从此标志我国司法系统人才准入制度的规范化和选拔标准的公平、公正化,更有利于我国法律职业思维和理念的形成和升华。    在过去九年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采取的基本考试方式是闭卷、书面形式???且采取一次性考试。前三卷的主要题型为客观题,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卷四的主要题型为主观题,一般包括案例分析、论述、法律文书写作等题型。考生只要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后即能取得司法考试资格证,具有从事律师的资格。   二、 对现阶段司法考试制度的反思与批判    (一) 司法考试的应有作用分析    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最主要的目的显然是要通过改变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入门途径,以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律师队伍素质问题已通过此前的国家统一律考制度解决)。简而言之也就是设置一个门槛,高效率地遴选法律职业人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唯一准入制度,关系到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关系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在提高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紧密衔接方面应发挥其指引、导向的作用。    (二) 现阶段司法考试制度的缺陷评析    1. 报考条件方面    我国2008年之前,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2008年后颁布的司法部75号公告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凭借学校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报考参加2008年度司法考试。而国外大部分国家关于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规定都是严格的,都要求有法学教育背景,而中国则需要本科以上的学历不要求有法学教育经历。这一门槛明显过低,一方面不利于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选拔,另一方面使法律职业于法律教育脱节,虽然未经过法律专业学习的考生也会通过记忆等途径通过考试,但毕竟在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学逻辑思维上不及法律专业的学生。    2. 考试形式与内容方面    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采取一次性书面考试的方式,其中四分之三的题型是选择题,总的特点是覆盖面广,问题开口小,不能较好反映考生的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就选择题而言,虽然命题组再三强调灵活性要求,但局限于选择题题型而强调题目的标准化程度和答案的唯一性,选择题很难体现出灵活性。由此而得的成绩主要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一些基本条款及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很难反映出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等,而这些能力恰恰是从事法律职业者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3.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方面    长久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不但导致了法学教育脱离实际以及法律职业缺乏理论指导的状况,而且致使法学教育没有相对成熟稳定的运作模式。从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来看,司法考试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律师考试的衣钵,是一种与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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