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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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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 袁真富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述 所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21个罪名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妨害司法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五)妨害公共卫生罪。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 一、妨害公务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1)妨害的是公务 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上述机关工作人员。 包括依法执行行政执法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 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 (2)须是依法执行的公务(合法公务) 1)内容合法2)程序合法3)主体合法等。 2.客观方面,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三)本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 二、招摇撞骗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 2.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 第一,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 第二,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 案例:冒充上海“教委领导”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具有谋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本罪的认定 1.与诈骗罪的界限 冒充国家机关人员,骗取了较大数额的财物,属于法条竞合犯。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 2.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案情:帅男冒充大校军官 QQ聊天骗色7个漂亮女人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 (三)本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 1.客体是社会公共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破坏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1)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的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高级形式 特征: (1)稳定性; (2)组织性; (3)暴力性; (4)有保护伞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 1)操纵型。 2)雇佣型。 3)一体型。 4)亲情型。 (2)行为的方式是组织、领导、参加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3)本罪属于行为犯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三)本罪的处罚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 四、伪证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1.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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