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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pptVIP

(案例分析)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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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分析:受案范围 案例分析1:什么是 “具体行政行为” 2001年某市公安局以违反社会治安为由对甲进行行政调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随后,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 问题:甲可以对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2: 学校教育管理的行政诉讼问题 ——以台湾为例 1、不允许提起行政诉讼 理论基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2、重大侵害受教育权的可诉:1995年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82号解释 各级公私立学校依有关学籍规则或惩处规定,对学生所为退学或类此之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其学生身分及损害其受教育之机会,此种处分行为应为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之行政处分,并已对人民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 人民因学生身分受学校之处分,得否提起行政争讼,应就其处分内容分别论断。如学生所受处分系为维持学校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权利者(例如记过、申诫等处分),除循学校内部申诉途径谋求救济外,尚无许其提起行政争讼之余地。 3、出现的新案件类型 大学生网上选课通过后,被告知他不能选该门课程; 任课教师故意使大学生一门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致使其不能取得毕业证; 言论自由:大学生在陈水扁竞选期间,向学校申请在公告栏张贴“挺扁”竞选海报被拒。 4、诉讼范围的进一步扩大:2011年1月释字684号解释 人民于其权利遭受公权力侵害时,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争讼,俾其权利获得适当之救济,而此项救济权利,不得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剥夺。 大学为实现研究学术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维持学校秩序,对学生所为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力措施,如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利,本于宪法第十六条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意旨,仍应许权利受侵害之学生提起行政争讼,无特别限制之必要。 为避免学术自由受国家不当干预,不仅行政监督应受相当之限制,立法机关亦仅得在合理范围内对大学事务加以规范,受理行政争讼之机关审理大学学生提起行政争讼事件,亦应本于维护大学自治之原则,对大学之专业判断予以适度之尊重。 5、遗留的问题 中小学生的救济权利问题; 不适当地“遁入行政诉讼”,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更为恰当; 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 案例分析3: 交通管理标线划定行为的可诉性 ——以台湾为例 台湾《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 条: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公路或警察机关于必要时,得就下列事项发布命令: 一、指定某线道路或某线道路区段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车及临时停车。 二、划定行人徒步区。 争议: 属于“法规命令”,还是“行政处分” 法院裁定 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其一般使用”之决定或措施,纳入一般处分概念,交通标志、标线有其适用余地,自此应将交通标志、标线定性为“对个别路段所为之物之行政处分”。 案例分析4: 会议纪要的司法审查 案情: 原云阳县灰沙砖厂属三峡工程全迁企业。1998年,该厂改制更名为富康公司。2002年富康公司整体资产被整体出售给中天公司,整体承接原富康公司所有债权和全部资产。 2008年,国家对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生产灰沙砖专用设备增补的移民补偿资金138万元支付给县移民局。 原富康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得知该消息后,认为该笔补偿资金系对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的专用生产设备的补偿费,要求将该笔补偿资金拨付给原云阳县灰沙砖厂职工,但该要求被县移民局拒绝。(若其提起诉讼,李某的原告资格问题) 中天公司认为,其已经承接了富康公司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应得到增补的该笔移民补偿资金,向县移民局申请将该笔资金拨付至该公司。因县移民局一直未拨付,遂于2010年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县移民局履行将该笔138万元移民补偿资金拨付给原告的行政职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天公司得知,在县移民局处理原富康公司职工任中萍等人要求拨付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的专用生产设备的补偿费的请求过程中,云阳县人民政府召集县移民局、县经委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有“对灰沙砖厂增补的移民补偿资金收归政府所有,不再补偿给该厂职工和关闭后重组的新企业”等内容。中天公司遂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会议纪要》。 县政府认为,《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拒绝公开。中天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县政府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问题: 1、《会议纪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2、拒绝公开《会议纪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中天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4、《会议纪要》是否应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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