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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总论教案I模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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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总论教案I模版课件

民法总论教案 作者:姜战军 2008-2009学年第1学期 绪论:民法是什么? 一、民法是调整普通人之间关系的法 几乎全部的关系 不得拒绝审判的原则 二、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法 经济生活、家庭生活 其他社会生活:劳动关系等 民法分配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社会交往中的利益冲突,生存风险和损害风险 三、民法是人法 以人为中心 财产的地位和意义 绪论:民法是什么? 四、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本位及其演变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在哪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民法通则,单行法:民事法律,商事法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雇佣关系法,消费者保护法,婚姻法 六、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权利、义务、民事责任 民法对相互背离的利益进行评判 具有约束力的利益评判体系 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绪论:民法是什么? 七、民法的抽象性及其正义价值 所规范社会关系在民法语言中的消失 抽象性:民法的立法技术 抽象的法律概念与法律逻辑 概念游戏与正义:公平合理结果的目标 八、民法与政治制度 民法与政治的关联和不关联 西方自由主义的民法典及其长盛:对国家调控社会事务的排斥,将利己主义力量置于社会模式的中心 人格的发展、人权、自由与所有权 近代理想的破灭与国家对社会事务的干预:社会国家的观点及其实践 保护弱者的思想 绪论:民法是什么? 九、民法与公法 宪法与民法的关系:适用效力问题,违宪审查问题 民法与公法的区别:宪法法院、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 公法规范公权行使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家借助于公法为个人享有具有人之尊严的生存状态创设最低保障 把社会义务的实现交付给公法或民法的多少反映着法律制度自由成分的多少 十、结论:民法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与国家政治制度的关系 第一讲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一)自然法哲学时代的“市民社会”—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文明状态 在古代西方,“市民社会”尚未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亚里士多德:所谓 civil society 一词,指一种“城邦”。后经西塞罗于公元1 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 ,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这种含义为 14 世纪的欧洲人广为采纳。 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的概念早在自然法哲学家那里含义依旧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近代西方,关于国家与社会起源的“社会契约论” 提出了一对核心范畴即“自然状态———文明状态(市民国家)” :在自然状态下生活的人们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害,彼此交出了自然权力,签订了契约,由此形成的社会状态叫“市民社会”。因此,在自然法哲学传统中,“市民社会”实质上是同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文明状态,是国家的同义词。格老秀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等思想家都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一词的。 第一讲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 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人所构成的联合体:作为特殊的个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以自己为目的;由于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本质上的相关性,个体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人作为“中介”,达到自己的目的和满足自己的需要,自己同时也是别人的手段。 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是物质生活的领域。它是市民社会中众多个体彼此联系的纽带。它是法律制度和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外在的”政治秩序,因而它又被黑格尔称为“外部的国家”。 第一讲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必须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组织,用“司法”维护市民所有权,以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后者构成政治国家。 二者关系:市民社会维护市民社会成员具体的、特殊的利益,它用“利己”的原则,使个人的目的、任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然而,市民社会在彰显了它的自主性的同时,却又成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无休止的冲突场所。只有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伦理精神的真正体现,代表最完满的伦理生活。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成了“恶”的渊源,国家则被塑成了“善”的化身。黑格尔认为, “国家是现实的,它的现实性在于,整体的利益是在特殊目的中成为实在的。它代表并反映着普遍利益,因此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 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首次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进行二元分离,具有“划时代作用”。 第一讲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黑格尔理论的意义:并不亚于近代革命所导致的结果,即通过政治集中而在君主……国家中产生了非政治化的社会,将关注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 (三)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 指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经济关系。在马克思看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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