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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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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

民 法 总 论 蔡清良 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 2011年9月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二)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凡以民法之方法,调整民法之对象者,皆属实质 民法,与其形式无关。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为形式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经过编纂,以民法或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 特别民法:没有收入民法或民法典之中,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习惯之中的民法规范。 二、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 从民法发展沿革上讲,先有习惯法,后有成文法。 三、罗马民法 (一)时间:公元前六世纪——公元七世纪 (二)代表: 1、早期:《十二表法》(前450年) 2、晚期:《尤士丁尼国法大全》(六世纪) 包括—— 《法学阶梯》 《学说会繤》 《尤士丁尼修正法典》 《新律》 (三)体例 《法学阶梯》——人法、物法、诉讼法 (四)经济基础 奴隶制下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四、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一)近代民法的制定:各有特殊政治社会背景。有法国民法、奥地利民法、德国民法、日本民法等20世纪后民法发展的结果 (二)近代民法的模式: 1、抽象的人格。 2私的所有。 3、私法自治 4、自己责任 (三)现代民法模式 近代民法 现代民法 绝对的所有权 绝对所有权的公益限制 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的限制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权利本位 禁止权利滥用 个人本位 社会本位 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以制定法、成文法为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不成文法为主。 两大法系有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 六、民法上的构造 (一)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型 1、合同关系或契约关系; 2、所有权关系; 3、侵权关系或损害赔偿关系 (二)权利、义务 以上述事例说明 (三)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基于以上三种典型的法律关系,构成合同法、所有权法、侵权行为法。 法国民法典就是代表。 (四)以物权和债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德国民法典就是代表。 (五)债权法的体系 债权法 ----债权发生的原因 契约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六)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 :所有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七)民法的体系 财产法 { 物权法 民法 { 债权法 亲属法 身份法{ 继承法 七、民法的编纂 (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1、民商分立主义 2、民商合一主义 (二)编纂体例 1、两种编纂体例 一是罗马式,又称法学阶梯式;二是德意志式,又称潘德克吞式。 2、潘德克吞式编纂体例 3、潘德克吞式的特色 4、中国制定民法典应采德国式编制体例 八、中国民法的沿革 (一)第一次民法编纂 清末变法 ——《大清民律草案》(1911) (二)第二次民法编纂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民律草案》(1926) (三)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国民法 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1931)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法编纂 1、二十世纪三次民法典的起草 1956、1964、1982 2、八十年代以来的民事法制建设——《民法通则》(1985) 3、我国现行的形式民法体系 4、新中国的第四次民法典起草 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 一、渊源的意义 法律渊源指法律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就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民法渊源问题上存在一元体制和多元体制两种主张。民法渊源一元体制是指仅确认制定法为民法的唯一渊源,不承认民法其它渊源的体制。民法渊源的多元体制是指确认制定法为民法的主要渊源的同时,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 二成文法主义与不成文法主义 在民法渊源问题上,从近代到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呈现出由一元体制向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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