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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婚姻家庭继承法专题一
课程介绍 一、课程性质 非法律专业的公共选修课 二、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了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三、学习方法 (1)听课 (2)讨论 (3)案例分析、联系实际解决问题 主要参考资料: 1.《婚姻与继承法学》,巫昌祯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蒋月、何丽新著,厦门大学出版社; 3.《亲属法》,杨大文,法律出版社; 4.《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夏吟兰、蒋月等著,中国检察出版社。 5.《婚姻法与继承法》,曾兴华著,法律出版社; 6.《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黄松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7.《婚姻家庭法学》,杨大文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8.《继承法》,刘素萍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比较继承法》,龙翼飞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 10.《继承法》,郭明瑞、房绍坤主编,法律出版社; 11.《中国民法学 财产继承》,刘春茂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2.《亲属法》,杨大文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 13.《民法学》,彭万林主编,(第二次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14.《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 推荐网站: 1. 中国民商法律网 2. 法学时评网 3. 正义网 4. 北大法律信息网 5. 中国司法网 教学内容 专题一:婚姻的缔结 专题二:婚姻的终止 专题三:继承制度 如何看待婚姻? 第一专题 婚姻的缔结 专题一、婚姻的缔结 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法律上的婚姻必须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认可 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家庭职能 篆体“家庭” 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前提-结果,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 范围不同 婚姻家庭法及其调整对象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婚姻成立的要件 婚约是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网恋新“第三者”影响传统家庭? 如何看待闪电婚姻? 婚姻意味着责任、权利、义务 结婚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1.准备相关材料 2.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婚约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视频资料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后果 原则上:婚姻不成立(没有法律效力) 例外: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有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2.欠缺形式要件 3.同居关系形成在法定期限内(1994年2月1日之前) 案例二、 三、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案例三、 相关法规一 婚姻的效力 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婚姻无效的条件 案例四 案情简介 陈某与顾某是在广东东莞一家玩具厂打工的老乡,两个人经常来往,互有好感,不久就确立恋爱关系。为了节省生活费用,陈某与顾某搬到一起,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底,陈某发现怀有身孕,遂将此事告诉了顾某和自己的父母。陈某和她的父母都想保留这个头生子。因此陈某执意要顾某跟她一起过年回去结婚,顾某虽不情愿但还是同意了。因为陈某还差六个月才满20周岁,陈某的父母托人送礼才于2002年1月为两人办理了结婚证。由于顾某的父母对未婚先孕的儿媳不满意,所以结婚以后陈某和顾某一直住在陈家,直到陈某在8月生下一个女儿。 “入赘”本来就让顾某觉得颜面扫地,盼望的头生子却变成了头生女,这让顾某对与陈某的共同生活感到极度失望和不满,争吵成了家常便饭。照顾陈某坐月子时两人再一次大吵大闹之后,顾某收拾东西回到自己的父母家中。为了排解儿子的烦恼,顾某的父母立即着手为儿子物色对象,同时要儿子与陈某离婚。顾某虽然不愿意回到陈某家中,但顾念夫妻情分并没有考虑离婚。这使得顾某的父母对不听话而“一错再错”的儿子生气又着急。有熟人听说顾某与陈某登记结婚的时候,陈某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就出主意让顾某的父母去人民法院要求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这样就不需要顾某同意,可以省去不少麻烦。于是顾某的父母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某和顾某的婚姻无效。 请问:人民法院会支持顾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吗?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婚姻 婚姻撤销的条件 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 案例五 案情简介 199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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