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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选修-经典法律案例评析-人身权法
第四章第一节 民法——人身权法 上节主要内容回顾 三鹿事件所反映的政府责任 1、政府违反了责任行政的原则。 2、政府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3、政府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中的公开原则。 教学内容及目标 了解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理解人格权、身份权的性质和具体内容 增强人身权的维权意识 一、人身权概述 (一)概念: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无直接财产内容 (二)特征: 1.专属性 2.非财产性 3.与财产权具有联系性 4.绝对性 (三)分类 (三)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 二、人格权 (一)生命权:自然人、生命安全利益 特征: 1.客体: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2.基本内容: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 3.保护对象: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4.受偿主体:受害人的近亲属 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利益支配权 (二)健康权 概念: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 内容: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和发展权;健康利益支配权 经典案例:全国首例性权利官司南京审结 案件经过:2001年4月,南京一环卫所驾驶员徐先生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在土场内倒车时,车轮从张先生的大腿根部碾过,导致张先生受伤瘫痪。经科学技术鉴定,张先生因外伤致性功能障碍,构成六级伤残。 张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环卫所侵犯了她的“性权利”,索赔1万元的精神损失抚慰金。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于被告驾驶员的失误将原告王某摔伤,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 夫妻性生活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方面,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完全有理由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就本案而言,原告的妻子作为原告共同参加诉讼并无不妥,对其妻杨某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支持。 本案争议: 正方:“性权利”侵害精神索赔获得法律的全面支持,是我国审判实践体现人性化的重大突破,是时代的进步,是文明的进步。它昭示着我国法律越来越重视对人的权利的尊重,意义十分重大。 反方:“性权利”将健康权外延扩大,“亲吻权”“爱抚权”;赔偿期限计算问题。 (三)身体权 概念:自然人,保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或其他身体组织 侵犯身体权的行为:非法搜身;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之殴打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之破坏他人身体,如强行剃除眉毛;未造成伤害之侵犯他人身体,如面唾他人;以伤害他人身体相威胁。 案例导入——权利区分 黄药师与欧阳锋在华山论剑 1、黄药师一剑将欧阳锋右耳朵割下 ——侵犯身体权 2、黄药师的剑气导致欧阳锋的右耳朵失聪 ——侵犯健康权 3、黄药师一剑将欧阳锋刺死 ——侵犯生命权 (四)姓名权与名称权 1、姓名权:自然人,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 内容: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2)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 2、名称权:特定团体,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名称权的内容: ①名称决定权;②名称变更权; ③名称使用权;④名称转让权。 明星名字谐音注册商标 明星名字谐音注册商标 (五)肖像权 概念:自然人,再现、使用、排斥他人侵害 内容:制作权、使用权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歪曲、丑化他人肖像 (六)名誉权 特征: 1.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2.客体是名誉 3.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有关 名誉权的内容: 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侮辱行为;诽谤行为 河北艾滋女闫德利 (七)自由权 概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然人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不受外来约束、限制和妨碍。 内容:意志自由、行为自由 (八)婚姻自主权 概念: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 内容:结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 (九)隐私权 概念:自然人,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 侵犯隐私权行为: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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