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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三军仪仗队案件模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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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三军仪仗队案件模版课件

三军仪仗队案件 --解析与评论 案件事实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认为深圳信禾工艺品公司为推销其产品“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恶意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的字样和形象,并把副大队长李本涛手中的军刀移花接木换成了该公司的佩剑,严重侵犯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两次将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为维护军队形象而提起的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 仪仗大队诉称信禾公司侵犯了其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并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赔偿248万元。 被告的答辩 深圳信禾公司辩称:首先,信禾公司没有实施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将三军仪仗队部分形象用于产品说明不会降低其社会评价,不会损害对方的名誉权;其次,三军仪仗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下属的一个大队,并非团以上具有独立编制的军事机关,不是军事机关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权,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次深圳信禾公司并没有侵犯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信禾公司的产品和广告中,没有涉及上述名称。另外“三军仪仗队”不是三军仪仗队经登记或者批准而合法拥有的名称,三军仪仗队对上述词汇不具有名称权和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使用“三军仪仗队”这一词汇并无不当。三军仪仗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海淀法院的一审判决 2005年1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三军仪仗队要求认定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称权、肖像权的请求,确认信禾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名誉权。判令深圳市信禾公司赔偿人民币1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一中院作出了三点基本认定:一是认定仪仗队官兵整体肖像利益应当受保护。二是认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名称构成侵犯。三是认定无诋毁、诽谤行为名誉侵犯不成立。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法院最终认定信禾公司侵犯了三军仪仗队整体肖像利益、名称权,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向仪仗大队公开道歉,并判令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赔偿三军仪仗队人民币80万元。 本案的争点 三军仪仗队的主体资格 名誉权的概念与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肖像权的主体与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所谓肖像利益) 名称权的概念与侵害名称权的构成要件 法人的精神损害问题 法人的财产损失数额的确定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 法人的名称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 肖像权的主体与侵权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120条 侵害名誉权等的侵权责任 法释(2001)3号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的两种利益辨析 对“三军仪仗队”的感情利益 三军仪仗队使用的相关产品开发的经济利益 民事损害赔偿之外的道路 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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