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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保险学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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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 案例1 2003年1月24日,耿某与北京世阔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贷款购销汽车合同书,约定耿某向世阔德公司购买厦装装载机1辆,车价250000元,首付75 000元,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2003年2月13日,耿某与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75000元,期限自2003年2月13日至2005年2月13日。利率为月利率4.1175‰,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 7672.87元,还款日为每月20日,逾期还款要加收罚息和复利,耿某须向万寿路支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相关保险,第一受益人须为万寿路支行,保证保险单正本交给万寿路支行。 2003年2月13日,耿长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同日,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依约发放了个人购车贷款175000元。 由于被告未依约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效。2008年2月,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向人保丰台支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会给予赔付?为什么? 案例2 2006年8月3日屈某(系开封大学生)购买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学生综合保险计划保险。 保险费:肆拾元,保险金额:玖万捌仟元,其中:意外伤害:壹万伍仟元,定期寿险:壹万元,意外门(急)诊医疗:壹仟元,住院治疗:柒万贰仟元。保险期间:一年,自签发本保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在该保险单上简介中第四条责任免除中记载: ……… 20、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为屈某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员已经向屈某就保险中的各项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2007年5月17日,屈某在开封市滨河路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0天,花费医疗费39905.7元。该事故经开封市交通警察支队处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在交警部门调解下,肇事者与屈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者承担80%的责任,屈某承担20%的责任,肇事者赔偿屈某各项费用共计57000元。 屈某就该事故于2008年4月3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屈某医疗费已经有事故车主赔偿为由拒绝赔付。 屈某认为,在保险公司处购买的保险为商业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险,双方系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 问题:(1)该案件争议问题在性质上属于保险中的 什么原则?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为什么? 案例3 昆明国旅于2002年8月29日向太保云南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签署了保险单,昆明国旅缴纳了保险费101250元。双方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8月30日零时起至2003年8月29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为1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国内旅游10万元。 2003年6月20日,云南省党政干部培训中心与昆明国旅签订《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由昆明国旅组织培训中心桂某等81人进行昆明—成都—拉萨—成都—昆明路线的旅游,旅游团出发时间为2003年6月25日,结束时间为2003年6月30日,旅游费用总计399330元,所包含项目为: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游览费、国内旅游意外保险费等。合同同时约定: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2003年6月25日,桂某等游客在昆明国旅的组织下前往成都,正式开始游程。昆明国旅委托德宝公司提供地接服务,并同意德宝公司委托西藏公司提供相应交通服务,双方并就游客行程进行了确认。 2003年6月27日,桂某等游客乘坐的由安某驾驶的金龙客车在由拉萨前往纳木措途中,行至当雄县纳木湖路25KM + 600M转弯处时,因驾驶员超速行驶,致使该车驶出公路左侧后撞在山上,导致桂某等十八人身体受到伤害。 2003年7月5日,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西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安某违规驾驶,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日,昆明国旅与德宝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因旅游团未游日喀则景点,扣除增加景点及风味餐项目开支,遵照相关旅游惯例,德宝公司一次性补偿该团游客每人300元,该补偿费用由德宝公司交由昆明国旅与游客结算,以后游客因此有关的任何未尽事宜,概与德宝公司无关。 交通事故发生后,昆明国旅支付了有关费用746808.94元。此外,昆明国旅应向桂某等伤员赔付医疗费用共计1321530.29元,因太保云南公司已向伤病员赔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9423.70元,故太保云南公司应向昆明国旅支付的款项为746808.94元+1321530.29元-59423.70元=2008916.10元,而太保云南公司至今未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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