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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涉烟案件追刑专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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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涉烟案件追刑专题

涉烟案件追刑专题 白满平 《两高司法解释》中涉烟刑事案件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经营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销售的含义: 以营利为目的,将商品或服务转化为货币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卖东西。例如:零售户将一条软苏烟卖出去,得到现金450元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的情形: 掺杂掺假的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无产品”或无任何产品质量信息标识的 已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手工包装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的 使用废旧原辅材料制作的 非法自创品牌或无任何包装标识及烟支标识的 与卷烟实物对照样品或技术资料描述有显著差异的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为伪劣或足以判定为伪劣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构成要件: 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 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客体:即生产或销售的伪劣产品。 罪责: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销售。 罪量: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案例 某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在甲某住宅内藏有一批假冒卷烟。该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分组在举报地点附近蹲守。当晚,有辆面包车装了2件卷烟后迅速离开。一组执法人员跟踪面包车到达卸货地点,当即果断出击,查获了乙某涉嫌假冒的软“中华”牌卷烟2件,标值为6万元整。在甲某的住处,另一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各类涉嫌假冒卷烟共计30件,标值为70余万元。通过查阅甲某货物往来账册发现,除了与乙某交易的2件外还有共计8件涉嫌假冒卷烟,标值为15万元整。 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由于案情重大,该烟草专卖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司法机关。 问:1、乙某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甲某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构成,涉案金额为多少? 答: 1、乙某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没有将购进卷烟销售,属于销售未遂。 2、甲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有账册作为销售证明,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故甲某销售金额应为21万元(乙某的6万元+此前的15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罪 《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 犯罪构成 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客体:注册商标 罪责:主观故意 罪量: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等。 案例 甲某在海淀区某出租屋内,招募了十名工人“生产”名牌香烟。他们将“大前门”、“红梅”牌香烟的烟嘴、烟盒拆掉,接上“玉溪”、“苏烟”等牌香烟烟嘴,用“玉溪”、“苏烟”的商标进行包装后销售,牟取高额利润。后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此期间已参与制售假烟1500条,非法经营数额达25万余元。 问:甲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本案中甲某未经“玉溪”、“苏烟”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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