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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第七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七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民事主管的意义:权限划分;不同纠纷解决的配合与衔接 民事案件的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4、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p116) 5、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6、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7、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处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1、经济仲裁 经济仲裁的范围:合同纠纷、财产纠纷。不可仲裁的:非平等主体的纠纷;人身纠纷;劳动纠纷 2、劳动仲裁 注意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关系。(一般情形;欠薪纠纷的特殊处理) 北京甲公司与河北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的受理提出异议。 (1)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 (2)若甲公司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是应诉答辩,开庭审理后,甲公司败诉几成定局,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法院审查后认为该仲裁协议本身有效,此时应如何处理? 小结:仲裁与诉讼之关系 (1)对于一般民事纠纷,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法院之管辖权,学界称之为“或裁或审” (2)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进行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方能起诉至法院,而不可直接诉至法院,学界称之为“劳动仲裁前置”或“先裁后审”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1、基层政府对于民事纠纷的调解 2、行政裁决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 民事案件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究竟由哪一个特定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思考:法院案件管辖是否是一项无关司法宏旨、没有任何知识含量的单纯的技术性操作事务吗? 二、民事管辖的意义 1、民事主管基础上的案件处理的进一步细化 2、审判权得以正式启动、诉讼得以顺利进行之前提 3、司法改革背景下对于管辖功能的进一步反思。 在一定意义上,管辖与司法公正以及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存在密切联系 管辖改革承载的司法公正诉求 同期当地法院审结本地行政案件(非异地管辖)1391件,政府败诉194件,败诉率为13.95%;上诉案件556件,非异地管辖案件;异地管辖案件当事人的上诉率也比较低,仅为非异地管辖案件的2/3左右,更多的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反映出一审法院的判决更加公正。 世博法庭及其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五、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确立管辖的步骤——“两次分配”加“特殊调整” 1. 确定特定案件的第一审究竟由哪一级(最高院、高院、中院还是基层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此为第一次分配。(级别管辖) 2. 在第一次分配的基础上,再将特定的案件的第一审分配到同一级的某一个具体地点的法院受理,此为第二次分配。(地域管辖) 3、如有特殊情况,则加以相应调整(如指定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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