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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件诉讼代理法律实务20130320PPT课件
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件 诉讼代理法律实务 主 讲 人:周吉高 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 主任 上海律协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 主任 上海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法律分会 会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本 讲 座 的 主 要 内 容 (按代理思路整理) 一、起诉的条件 二、司法审价与否 三、司法审价范围 四、司法审价依据 五、审理程序及司法审价报告质证 六、代理人主要工作 【思考】 1、是不是说工程审价是当事人自己的事? 2、是不是说工程审价是审价单位的事,审价单位说了算? 3、如何获得有利的审价报告?不利的审价报告如何推翻? 一、起诉条件 条件之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 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 2、《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件之二:支付价款的时间已届满 【特殊情形】 1、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合同无效,可以随时不再履行; 合同无效,返还; 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 返还或折价则是随时可以主张。 2、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条件之三:工程价款合法 【常见问题】就违法所得进行起诉 【趋势】质量另案处理 二、司法审价与否? 【判断标准】工程价款是否已经确定? 1、已经审定并有审定单; 2、已经签章认可; 3、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 (如何理解)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1、依法工程价款已经确定,不应审价,却同意审价。 【不应审价】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故不需要再通过司法审价来确定造价。 【申请审计原因】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往往认为已经确定的造价,存在虚增工程量,定额套用错误等情况,故常常会向法院提出司法审价申请。 【错误认识】 固定总价的话,变更、签证、索赔均不计价,也就不需要鉴定。 2、部分结算: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三)【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依法应部分审价却全面审价 四、司法审价依据? (一)合同有约定 【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二)合同无约定 【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三)黑白合同按白合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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