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经营许可课件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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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经营许可课件PPT课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二条对批发企业的10种违规行为,作出了更为细化、明确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批发企业的3种违规行为,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零售单位的2种违规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零售单位的2种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对冒用(包括租用、借用、接受转让和购买)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均属非法经营,应依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三十七条调整后与《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的表述一致。 ◆第三十九条增加了《办法》规定处罚的行政机关,将除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外的行政处罚权赋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依据《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本地区批发企业布点规划、批发许可统一编号方式以及零售点储存限量规定等,指导、监督本地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认真做好《办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开展好《办法》宣贯培训工作,将《办法》各项规定及立法精神,宣贯到各级相关安全监管人员以及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和从事进出口的生产企业。 四、认真做好《办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三)要依据《办法》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尽快规范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范围,对无固定专业燃放销售渠道或出口渠道的批发企业,不得许可经营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零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四)要加强对《办法》各项规定的检查督查,从严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四、认真做好《办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谢谢大家!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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