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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制度》课件
第六章 中国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司法制度概况 第二节:中国的审判制度 第三节:中国的检察制度 第四节:中国的律师制度 第一节: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一、司法制度与司法机关 二、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关系 一、司法制度与司法机关 1、司法制度概念 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机关的性质、职能、权力、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我国通常认为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 法院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和判决刑事和民事案件。 检察院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和侦查机关。作为治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作为侦查机关, 属于司法机关。我国的国家安全局也类似于公安局。 除了这些外,一些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国家的司法行政事宜,负责领导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和监狱、仲裁机构、律师协会等。 2、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 三者之间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 互相分工主要指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由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法院负责。 互相监督指公安机关逮捕由检察院批准,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公安机关也可以对检察院的决定要求其上一级检察院复议。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可以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进行纠正,检察院对法院错误判决可以提出抗诉。 第二节:中国的审判制度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二、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三、法官制度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一)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中国,司法独立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之下展开的,法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对一切人的犯罪都要加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依法公开审判和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法院在审判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对公民的定罪必须经过法院依法定程序审理判决有罪才有罪。 4、民主审判原则 法院在审判中的辩护、回避、合议、上诉等制度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同时,人民对审判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院和审判人员的工作可以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二)制度内容 1、两审终审制度 即一个案件的审理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上诉后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终审,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 2、合议制度 法院在审判时,应当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3、回避制度 即司法人员由于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4、陪审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5、审判监督制度 即法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定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制度。如最高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检察院对法院的错误判决或裁定,有权提起抗诉。 二、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1、法院的职权 一般,我国的法院职权为: (1)审判权; (2)司法解释权,最高法院有权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等作出解释。 (3)指导权,即基层法院指导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权。 (4)司法行政权 即法院机构内部设立的主管审判行政工作的组织行使审判行政方面的职权,但不享有人事任免权。 (5)司法建议权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不属于法院管理的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应的机关提出建议。 2、法院的组织体系 包括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和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基层法院主要审理第一审案件。中级法院(直辖市 、地级市设立)审判法律规定由它审理的案件,基层法院移送的案件,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高级法院(省级政府设立)审理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理下一级法院移送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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