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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我国某公司向国外甲商号出口一批货物,甲商号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乙通知并保兑。我方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乙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是,乙银行在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于是,乙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还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甲商号直接索取货款。 问:你认为我方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2 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案例3 国外来证规定装运期为10月,信用证11月15日到期。我方10月21日装完,11月13日备妥单据前去银行议付,银行拒付。我方认为信用证尚有效,银行不应拒付,请分析。 案例4 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商按CIF纽约不可撤销即期L/C支付条件成交,出口合同与开来的L/C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去议付了货款。承运船只途经某港时,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进口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要求开证行对议付行拒付,理由是出口方提供的是假单据。同时,买方认为我方擅自转船是违约行为,向我方提出索赔。问:(1)开证行能否拒付?(2)我方是否有理?并述理由。 案例5 出口公司与日商在2009年1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出口10万匹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2010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按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船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答:开证行拒付不对。①《UCP600》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②本案我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 案例6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答:(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案例7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H公司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 ①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 ②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③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④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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