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件》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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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件》课件

物 权 篇 一、物 须独立于人身之外 须有价值或使用价值 能为人所支配(或控制)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上的财产的有:( ) A.房屋 B.阳光 C.电力 D.企业名称 [答案及解析] ACD。本题涉及对财产概念的理解问题。房屋、电力属于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故为财产。企业名称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为财产。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不为财产。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 二、物的分类 动产、不动产;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三、物权法的涵义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规定各种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是强行性因素较多的私法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加以规定,既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也不允许任意改变。 物权法定原则 作用: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全 法理基础:物权排他性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A.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C.如创设物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成立有效部分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定限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 。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公示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 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 公示公信原则 案例讨论: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表示很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块钱你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事后,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问题: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五、中国物权法的立法简介 《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制定后物权立法:基本规范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释解决。 《物权法草案违宪的风波》(巩献田事件)。 第一讲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的概述 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定义的阐释 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以物为客体;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 三、物权的客体——物 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须经过划分者方为物权之客体。 建筑物:具备一定结构,足以使用者为限 。包括一般地上定着物。 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包括林木和庄稼。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物上请求权 一、排他效力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物权次之(不以占有为要素的地役权例外),担保物权最弱(但质权和留置权除外) 二、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者,物权优先于债权;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以占有为前提的物权优先于非占有物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税收债权、工资债 权优于一般物权 案例: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甲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 三、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 遇到善意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案例:张三的自行车被李四盗窃,李四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王五拾得该车并赠与给刘六,刘六死亡后该车由赵七继承,赵七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钱二。 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 四、物上请求权 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具体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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