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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韩强》课件
物 权 法 学 主讲:韩强 jiangwu999@ 物权法、债法和财产法之间的基本关系 案例讨论: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并交付房屋。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一次登记。登记后,乙复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并办理过户登记。由于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在学习物权法之前,应该复习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 物 权利及其体系 物 能为人所支配 能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须有价值,能以金钱衡量 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辨别性 物的种类 动产、不动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消费物与非消费物;特定物与种类物;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 关于动物的问题 关于物与财产的问题 关于物的“可特定化问题” 权利 关于定义:“法力说”与“自由说” 关于体系: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两大支柱之一 物权法导论 体系上的概说 物权法的涵义 通俗的理解,人对物的法律 深入的理解,人与人之间关于分配对物的支配权关系的法律,即一旦获得对物的支配权,该支配权得对抗一般人 最核心的一点:有关以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基本形态的权利的法律 《物权法》对其调整范围的界定(第2条) 何谓“支配”? 权利主体得将其意志自由作用于权利客体之上的行为 民法所谓支配,仅得作用于自有之权利客体之上,不得作用于他人之权利客体之上 民法中其他支配关系:人身关系,债的关系等 物权法的性质与地位 物权法为决定财产归属关系之法 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 。《物权法》第5条 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 中国物权法立法情况简要介绍 《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 《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释解决 物权法发展趋势 物权之社会化 物权之价值化 物权法之国际化 物权法本论 规范意义上的解释 第一章 物权通则 第一节 物权的定义 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资格 《物权法》第2条,物权定义 定义的分解 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土地:须经过划分者方为物权之客体 建筑物:具备一定结构,足以使用者为限 。包括一般地上定着物 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包括林木和庄稼 特种物 :货币,有价证券 特种物 货币 有价证券 货币 高度代替性的代替物;典型的消费物 占有货币之人被推定为货币所有权人 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返还请求权 货币所有权的让与,以事实行为已足 货币借贷,借款人取得货币所有权 对货币为占有,不适用时效取得 有价证券 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其权利 金券 资格证券 有价证券 案例讨论 案情:甲春节回老家过年,同事乙托其购买茶叶若干,并交付给甲1000元钱。甲回乡后发现当年新茶尚未上市,但假期已过必须返回单位上班,于是致电乙,说明情况,并建议由其亲戚丙春节后代为购买,乙表示同意。甲将1000元钱交付给丙,丙在回家途中遭遇抢劫。 问题:1000元的损失有谁负责? 第三节 物权的特性 直接支配性 :权利人得依自己得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以实现权利内容 保护上的绝对性 :凡在物权支配的范围内,权利人得排除任何人干涉 目的性与手段性 :传统上以取得物权为交易之目的,以债权作为交易手段;现代则有以物权作为交易手段,以取得债权作为交易目的 第四节 物权的社会作用 定分止争 :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 与一国的所有制相联系,构建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与一国的历史文化相联系,确认符合民族习惯的生活方式 第五节 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物上请求权 排他效力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物权次之(不以占有为要素的地役权例外),担保物权最弱(但质权和留置权除外) 。 优先效力 案例讨论: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甲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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