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企业应对-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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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企业应对-讲稿

* * 借入单位 借出单位 劳动者 经济关系 ? 提供劳动 劳动关系 8.2、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8.3、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 派遣机构 用工 单位 派遣合同 劳动合同 ? 派遣 员工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4、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九)、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善后处理 劳动关系解除的处理 劳动关系终止的处理 1-10级,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4级,退出岗位,劳动关系保留至退休。 5-6级,劳动关系保留,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1-10级,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保留劳动关系。 (十)、企业如何规避工伤风险 1. 工伤风险较大的工作外包 (注:没有劳动关系) 2. 易患职业病的岗位尽量不要让同一个员工长时间担任 A. 考虑到职业的特性,在招聘中,严把关。对于职业病抵抗不强的人员,不予录取。 B. 考虑用工时间,危险岗位一个员工用工时间不要太长。时间越长,越容易患职业病。因此,时间如较长,尽量转岗或结束劳动关系。 定期身体检查,对有患职业病萌芽的员工予以换岗或结束劳动关系。 3. 运用商业保险弥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足 4.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强化责任到人。 特别提示:为职工投保注意事项 必威体育精装版 保险法修正---增加条款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解读:企业可以其员工投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但受益人必须是: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 企业不能成为受益人;员工本人必须在保单上签字确认。 这是必威体育精装版的法律规定,否则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十一)、工伤争议处理流程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一审 行政诉讼二审 重新鉴定 工伤鉴定 工伤待遇 劳动仲裁 民事诉讼一审 民事诉讼二审 工伤认定 十、生育保险解读与“三期”女职工管理实务 生育保险解读 “三期”女职工管理实务 (一)、生育保险解读 生育保险的缴纳 生育保险的给付 10.1、生育保险的缴纳 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缴费比例最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社会保险法第54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0.2、生育保险的给付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 生育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女职工生享受的产假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假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56条第2款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 “三期”女职工管理实务 1、“三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梳理 不被安排从事禁忌工作的权利 不被安排夜班劳动和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 薪资受保护的权利 解雇受保护的权利 2、“三期”女职工特殊假期及工资计发 1、产前检查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注: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2、产假、产假待遇 女职工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计算在内;如难产,增加15天。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如流产,不满4个月的,给予15-30天产假;四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产假; 注:产假期间福利待遇不变;企业缴纳生育保险且符合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的,由企业支付。 4、哺乳期: 不满1周岁的婴儿,单位应在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注:哺乳时间和往返哺乳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5、哺乳假: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本人申请,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计发; 6、护理假:已婚晚育(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男方享受七天的护理假,工资、奖金、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十一、失业保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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